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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拆迁维权胜诉: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应给予合理征收补偿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12-04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奇兵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案情简介】

  常女士的房屋位于山东省菏泽市某县,该片区土地大部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上房屋住户有一千户左右,国有土地上房屋住户有二十户左右,常女士的房屋所占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因该地进行棚户区改造,常女士的房屋被列入征收改造范围,但常女士不服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的决定,认为这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一审未获得满意结果。

  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常女士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常女士是否与涉案征收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能否提起本案诉讼。京平拆迁律师围绕两个争议焦点与对方据理力争。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

  二、指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山东省菏泽拆迁维权胜诉: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应给予合理征收补偿
 

 山东省菏泽拆迁维权胜诉: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应给予合理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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