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省新乡市某公安分局(以下简称“某公安分局”)
【被上诉人】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傅增强律师、辛晋敬律师、胡海珠律师
【案情简介】
王先生在1995年9月取得了河南省新乡市某村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在该块土地上建造了房屋。19年6月案涉房屋门口的道路被挖掘,同月又有人要对王先生的房屋进行拆除,对于以上两种行为,王先生选择了向某公安分局报警。某公安分居接警后,派民警出警了解了此为政府拆迁行为,认为事实不构成案件处理,便口头告知了王先生向有关机关请求处理。紧接着上述房屋被强拆。房屋被拆除后,王先生便向某公安分局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要求查处强拆的行为,但是某公安分局作出了无违法事实的认定作出了终止调查的决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傅增强律师、辛晋敬律师、胡海珠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详细分析了案件的情况,并制定了完备的维权策略,律师提出了涉案房屋被拆除之后,某公安分局未履行调查职责,且作出终止调查决定是错误的。收集了相关证据后,律师指导了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某公安分局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书,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庭审过程中,被告某公安分局辩称自己作出的无违法是指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是指违反所有的法律法规,要求对“无违法”从整体上进行解释,且具体的拆迁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不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本案中,某区公安分局对于王先生要求查处的行为,作出了不合法的决定书,王先生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一审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请求责令某区公安分局限期履行,之后某区公安分局提起了上诉,上诉后二审法院也支持了王先生的请求。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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