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川省雅安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
【被上诉人】杨先生、万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傅增强律师、辛晋敬律师、刘春兴律师
【案情简介】
万女士因合法继承取得了位于四川省雅安市某村一处房屋的所有权,家庭成员之间也已经进行了分家析产,万女士取得了所有权。该住宅房屋是万女士之父亲在1992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建造的,2013年万女士的母亲在原房集旁修建了3层砖混结构房屋和搭建了牛棚。18年某镇政府杨女士、万先生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后修建的房屋和牛棚是违章建筑,并限期拆除该建筑。18年10月某镇政府强行拆除了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建筑以及后建造的房屋和牛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先生、万女士找到了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决定委托傅增强律师、辛晋敬律师、刘春兴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杨先生、万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杨先生、万女士的诉讼请求确认了某镇政府拆除杨先生、万女士的房屋违法。判决后,某镇政府对该判决结果不服,便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后,市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维持了原判决。
【胜诉】
最终,二审法院即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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