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宋金玉律师、刘大伟律师、乔岗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市某区人民政府(简称“区政府”)
【案情简介】
于先生通过继承与案外人另外两位于先生共同拥有位于陕西省宝鸡市某村的一套房屋。现当地有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拆迁补偿还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房屋于2016年9月11日被强拆,于先生认为这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将区政府的该强拆行为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区政府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之后2018年6月14日,于先生向区政府提出赔偿申请,两个月后收到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不予赔偿。对此,于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是未取得满意结果。
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于先生提起了上诉,请求法院判决:一、撤销宝鸡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二、责令宝鸡市某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于先生依法予以赔偿。
【胜诉】
法院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裁定:
一、撤销陕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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