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先生
【被告】河南省商丘市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县政府”)
【案情简介】
张先生在河南省商丘市某县拥有一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并在此生活居住,某县政府作出该区房屋征收决定,张先生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某县政府作出《房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公告》,后选定某评估公司为价格评估机构。后该机构对案涉房屋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送至张先生处。2019年12月某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中提供了两种补偿方式。2020年4月某县政府出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段佳丽律师、张婷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并制定了完备的维权策略。
庭审过程中,被告某县政府辩称:我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我方对选定评估机构、抽签选定评估公司均进行了公告并作出分户评估报告,并送达至原告处。后我方依法依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某县政府所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未赋予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也未对征收房屋进行现场勘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本案中,房屋征收决定虽列明两种征收补偿方式。但货币补偿缺少附属物补偿,房屋调换补偿未载明安置房屋的各项信息。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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