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女士、范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春兴律师、李鄂陵律师、双碧莹律师
【被上诉人】浙江省金华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区管理委员会”)、
金华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区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金女士、范先生系母子关系,两人的户籍与金女士的父亲在一起,共同居住浙江省金华市某区某街道办某村。该房屋的宅基地证登记在金女士的父亲名下,金女士父亲共有四名子女,是三女一子,案件中的金女士是次女。金女士的父亲于2014年5月去世,其母亲已于1996年去世。父亲去世后案涉房屋并未进行遗产继承分配,一直由金女士母子儿子居住和管理。
2017年12月案涉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由于存在拆迁补偿安置的分歧,金女士未与征收部门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19年4月金女士居住的房屋遭到了违法强拆,金女士及范先生不服,以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为被告,就强拆行为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过程中,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以金女士的弟弟作为继承人中的唯一男性,已经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且签订了《房屋腾空验收单》,认为金女士的弟弟的行为是表见代理为由,从而拆除了金女士的房屋,认为不属于强拆;并认为范先生不是该房屋的继承人,不是适格的原告。
一审法院支持了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道办的观点,认为金女士的弟弟作为家中唯一的男性,按照当地风俗且结合其弟承诺调解家中意见为由认定《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及《房屋腾空验收单》真实有效,某区街道办事处拆除案涉房屋不属于强拆行为。驳回了金女士、范先生诉讼请求。
金女士、范先生不服,以签订的协议未经金女士等其他继承人追认,且金女士作为被安置对象,且一直在案涉房屋中居住,街道办不是善意第三人,以及金女士弟弟的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为由,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强拆没有的职权依据以及程序违法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金女士系该房屋共有权人,金女士的弟弟签署的腾空验收单系其个人签署,未经共有权人金女士的追认,且街道未提供证据证明证明金女士的弟弟腾空交房已经取得了金女士的同意或委托,其第无权单独处分共有房产,且案涉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中将金女士确定为补偿安置对象,街道办是知道涉案房屋的权属情况的,故街道办关于其系善意第三人和金女士弟弟的行为是表见代理的观点不能成立。并认为其强拆房屋为履行法定的程序,应该确认违法。且认为范先生作为共同居住人,原告主体适格,判决支持了金女士和范先生的上诉请求,撤销了一审判决,确认了街道办的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金华市某区街道办事处拆除金女士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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