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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拆迁维权胜诉:法院确认城管局认定门窗公司为违章建筑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12-31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赣州市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城管局)

  【被申请人】赣州市某门窗公司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朱艳姝律师、程东胜律师、桑兆玉律师

  【案情简介】

  赣州市某门窗公司于2018年收到了某城管局出具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其用于经营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某城管局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门窗公司的经营者朱先生不服某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朱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朱艳姝律师、程东胜律师、桑兆玉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发现某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违法。于是,律师指导朱先生在法定期限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律师再次帮助某门窗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行政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二、确认某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某城管局不服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某城管局称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符合《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此,京平拆迁律师提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中限期自行拆除的日期与通知书送达的日期为同一日,并没有给被申请人适当合理的自行拆除期限,违反了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原则;通知书明确限定了被申请人逾期不自行拆除将予以强拆的法律后果,将自行限期拆除与强拆决定本应先后作出的两项实体内容,合并在一起作出决定,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34条、35条的规定,此外,并未告知被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明显存在程序违法。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驳回某城管局的再审申请。

  

江西赣州拆迁维权胜诉:法院确认城管局认定门窗公司为违章建筑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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