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先生
【被告】汝州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汝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第三人】汝州市某镇某村村委会
【案情】
本案当事人郭先生是河南省汝州市某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经营地。村委会以土地流转的方式将该村全部承包地流转给某公司,但土地流转并未改变集体土地的性质。而后镇政府将原告承包的土地占用用作扶贫搬迁安置点,因征收补偿未达成共识,郭先生并未领取地面附着物及相关补偿费用。郭先生认为镇政府强占其承包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市政府的复议决定维持镇政府的行政行为。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河南省汝州市某镇人民政府占用原告郭先生承包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撤销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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