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先生甲、谢先生乙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
【案情简介】
谢先生甲在四川省重庆市永川区某镇有一处房屋并居住于此。2018年10月与原告谢先生甲与被告某镇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同年11月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某镇人民政府将拆迁补偿款打入谢先生甲的账户中,后拆除了案涉房屋。谢先生乙为谢先生甲的哥哥且为监护人,谢先生乙得知相关事件后表示,谢先生甲为智商一级残疾,其无行为能力签署的相关拆迁补偿协议应视为无效,而我作为监护人却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也未收到任何相关文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先生甲、谢先生乙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李定寰律师、孙红丹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谢先生甲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某人民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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