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诉人】林女士
【被告、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
【案情简介】
林女士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某区拥有十二亩虾塘并一直在此经营。当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征收补偿标准原因,林女士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19年5月有不明身份人员在未经与林女士协商下,强行违法施工填平虾塘。因遭受财产损失,林女士在当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某分局邮寄了《违法行为紧急查处申请书》,但某分局一直未对上述文件进行答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女士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宋金玉律师、邱萍萍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北海市某分局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对原告林女士《违法行为紧急查处申请书》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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