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女士
【被告】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简称“区分局”)
【第三人】张先生
【案情】
2009年,龙女士与第三人张先生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长沙市某村,居住的房屋系公公所有,后为了生活,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加盖了二层和三层。2014年1月,公公立下遗嘱,其财产归儿子和儿媳所有。同年8月,龙女士与第三人张先生离婚,但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
2015年4月,因当地某项目建设需要征收,该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5年8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与第三人张先生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2017年6月该房屋被拆除,龙女士报了警,但一直未收到任何答复。
2018年1月,龙女士起诉长沙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该公安分局将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与第三人张先生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作为证据提供,龙女士才知晓该协议的存在。
龙女士认为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明知其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明知第三人张先生不是安置协议签订的适格主体,为了规避公平合理的补偿,故意与第三人张先生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龙女士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与第三人张先生于2015年8月20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
【胜诉】
法院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原湖南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与第三人张先生于2015年8月20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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