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杜红梅律师、刘丽薇律师、孙红丹律师
【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
【案情】
陈先生系贵州省铜川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现房屋面临征收,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陈先生于2019年10月25日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邮寄了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自己房屋所在地被征为国有的批准文件。一个月后,陈先生收到答复得知,贵州省人民政府在原告陈先生房屋所占集体土地范围内作出了《XXX号批复》。
针对该批复,陈先生于2019年12月12日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2020年1月19日,陈先生收到了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维持了《XXX号批复》,之后,2020年8月18日,陈先生又收到了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第二份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书认定《XXX号批复》不涉及陈先生的承包地、宅基地,以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陈先生的复议申请。
针对第二份复议决定书,陈先生认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自己的房屋所占的集体土地在《XXX号批复》内,这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陈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第二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其依法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复议决定。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第二份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就原告陈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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