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先生
【被告】山东省邹平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
【案情简介】
段先生是山东省某村的村民,2005年3月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之后在该地建设了建筑物,用于木器加工厂房。2019年11月22日山东省邹平市某镇人民政府向段先生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段先生在期限内拆除该建筑物和地上附属设施,过期不拆将强拆。收到该通知书后,因时间紧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段先生便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辛晋敬律师帮助其维权。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山东省邹平市某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22日对原告段先生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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