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先生等2人
【被告】江西省宜春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张先生在江西省宜春市某区拥有合法商铺一处,该商铺一直用于出租经营。18年江西省宜春市某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棚户区改造决定,对该地块的房屋进行征收,张先生一直没有看到合法文件,征收补偿标准也及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征收补偿也没有达成协议。19年11月4日张先生收到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张先生认为在没有见到任何文件,且补偿不合理,直接下达决定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张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书》。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江西省宜春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拆迁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些地方为了尽快拆迁,往往不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如果遇到相关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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