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先生
【被申请人】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县政府”)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刘先生手里租赁了河南省某县的一块土地,并在该地块上建设了房屋。该地块原登记在河南省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后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将该地块租赁给了刘先生等人29年,以抵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后李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县政府的拆迁工作人员未能与李先生,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案涉房屋被强拆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宋金玉律师和鲁金艳律师。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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