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先生
【被上诉人】河南省周口市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县政府”)
【案情简介】委托人赵先生是河南省周口市某县居民,2017年8月22日,河南省周口市某县人民政府做出了《征收决定》,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赵先生与征收部门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8年3月26日,河南省周口市某县人民政府对赵先生做出《征收补偿决定》,赵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确认《征收补偿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上诉人赵先生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提出上诉,本所刘春兴律师、李鄂陵律师负责承办此案件。
【胜诉】
最终,法院出于对公共利益及此拆迁项目前期已经投入大量资金的考虑,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如下:
一、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二、责令某县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对赵先生提出的安置房产权调换问题依法做出处理。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县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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