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春兴律师、辛晋敬律师、刘艳玲律师
【被告】山西省长治市某区自然资源局 (以下简称“某区自然资源局”)
山西省长治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山西省长治市某村的村民,19年9月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承包地上的100多颗柳树被砍伐,王先生不知其是谁所为。自己的承包地栽种的柳树,无缘无故被砍伐,给王先生带来了极大的财产损失。于是王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刘春兴律师、辛晋敬律师、刘艳玲律师,希望通过律师的帮助,找回自己的损失。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长治市山西省长治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山西省长治市某区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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