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女士
【被告】江西省赣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江西省赣州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区城市管理局”“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委托人曾女士的房屋位于江西省赣州市某区某街道某号,该房屋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面积分别为412.64平和52.05平,房屋性质为非住宅 ,该土地房屋是企业为了解决职工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企业申请了改制,委托人作为本企业职工拍卖购得该房屋,拍卖时该房屋已年久失修,接近于危房,原告积极进行修缮和加固,目前房屋面积有800平左右,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给予的征收拆迁补偿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相差悬殊,原告与拆迁部门就补偿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被告于2019年11月某日下发了依法强违章建筑拆除章建筑物的公告,于2019年12月4日做出了搬迁腾房通知书,要求原告腾房,逾期将组织人员将房屋拆除,2019年12月6日上午十时左右,原告房屋全部被拆除完毕。至此,委托人曾女士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本所朱艳姝律师,李丽娜律师负责承办此案件。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江西省赣州市某街道办事处、江西省赣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共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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