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女士 周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 张爱慧律师 雷亚律师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原告周先生、向女士系夫妻关系。2006年3月19日,案外人夏某某将其在某镇某村3组的土木结构房屋卖给向女士并签订《卖房协议》,村委会,镇政府等在该协议上面盖章并签署“同意双方协议”等字样;2007年2月3日,向女士以住址已经迁移至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等向该地原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经该局审查后于同年3月27日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并给向女士颁发了《房地产权证》;2008年9月,向女士以原房屋为危房需拆除重建为由,以某镇某村3组村民名义向原县国土局提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申请,该局审查后,向其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载明“建设项目名称:住宅;用地项目:集体;批准面积:150平;用地形式:拆建150平”等内容,房屋建成后,周先生向女士夫妻二人用此房屋居住并进行经营,办理了营业执照。
2011年该房屋所属区域被纳入征收范围,双方就经营安置问题一直未协商成功。2018年9月,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撤销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的决定书》、《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的决定书》。周、向夫妻二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委托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赵健、张爱慧、 雷亚律师维权。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
二、责令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裁决。
三、本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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