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先生等六人
【被告】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
【案情简介】
1987年,原告五人在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某镇某村依法承包了75亩滩涂,因滩涂存在大量淤泥,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进行排淤、打桩固定,后在上述范围内建了虾池,修建了养殖棚、排水口等养殖设施,从事水产养殖,2015年,经协商一致,原告增加一人,共计六人一起承包上述滩涂,继续从事水产养殖,2019年9月,被告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某镇人民政府张贴《告知书》,因某道路项目建设,要求原告自行退养,逾期退养的,镇政府将采取保障施工措施,2019年11月15日,数十余人对原告的虾池实施了强挖,并强行毁坏养殖设施,原告立即拨打110报警,据民警现场询问及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应诉答辩情况获知,被告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某镇人民政府,某城管局组织实施保障施工行为,原告认为,被告强挖原告的虾池,强行毁坏养殖设施的行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违法,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提起行政诉讼,一、请求确认被告强挖原告虾池,强行毁坏原告养殖设施的行为违法,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春兴律师,鲁金艳律师负责承办此案件。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方实际使用的虾池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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