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先生等六人
【被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一家在山西省太原市某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2017年,太原市某区政府和街道办启动了城中村改造工作,因为征收补偿问题与张先生一家协商未果,征收方为了推进工作,2018年某日,张先生一家的房屋被强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王新亮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载明,山西省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主导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组织整村拆除工作,故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征收拆迁行为,应由山西省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集体土地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由于社区并非行政主体,其直接实施的拆除行为应视为接受山西省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山西省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对其实施的拆除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并承担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属于适格被告。关于拆除行为合法性的问题,在拆迁户拒不搬迁时,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然后再依法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涉案房屋在被强拆前,山西省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认被诉行政强拆行为违法。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二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
二、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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