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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厂房拆迁胜诉案例:居委会自认强拆,街道办仍被确认强拆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3-26
山东厂房拆迁胜诉案例:居委会自认强拆,街道办仍被确认强拆违法
【原告】王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陈婉枫律师、刘伟律师
【被告1】费县某街道办事处(简称“街道办”)
【被告2】费县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
【审理日期】2024 年 7 月 24 日
【基本案情】
王女士在山东费县某街道某村拥有一处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和院落。随着当地建设项目的推进,王女士的厂房和院落被纳入拆迁范围。然而,在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补偿标准未能达成一致,王女士始终未签订补偿协议。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王女士的厂房和空地遭到了强制拆除,这给王女士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面对这一困境,王女士决定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资深拆迁律师陈婉枫、刘伟取得联系。
【维权经过】
两位京平拆迁律师接到求助后,凭借丰富的拆迁维权经验和专业知识,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指导委托人收集、整理证据。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律师以费县某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然而街道办为了推脱自己的责任,申请居委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庭审中,两被告相互配合,居委会自认其为强拆主体。对此,京平律师给予了有力的回击。京平律师庭上指出居委会作为自治组织,并非行政主体,依法不具有强制搬迁的法定职责,居委会的拆除行为本质上是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指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并且,京平通过指导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清晰地证明了本次拆迁补偿安置主体正是街道办,进一步明确了街道办应当为强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了公正判决。
【胜诉】
平邑县人民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费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王女士位于费县某村厂房及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征收、补偿属于政府的行政职责,只有行政主体才可以实施与征收、补偿相关的行政行为。但是一些行政机关为了避免自己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指使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实施相关征收行为。例如本案中,居委会对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然而其这样的操作并不能达到其设想的目的。所以,被拆权人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在强拆发生后除了要尽可能第一时间收集与强拆相关的各类证据,还应当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拆迁律师能够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帮助被拆迁人理清法律关系,确定真正的强拆主体,并进行追责,以便更好的维护被拆迁人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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