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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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胜诉

山东泰安棚户区改造搬迁案例:合法宅基地房屋被认定占用村集体土地私自建造房屋被拆除案件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4-09
山东泰安棚户区改造搬迁案例:合法宅基地房屋被认定占用村集体土地私自建造房屋被拆除案件
一、【原告信息】:宋某芳​
二、【代理律师】:吴晓东律师施斌律师。​
三、【被告信息】: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办事处
四、【审理日期】:202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
五、【基本案情】:
宋某芳房屋位于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栗家庄村,因棚户区改造面临搬迁。2018年12月,栗家庄村所涉项目被列入棚改计划。2019年,村委会经系列程序作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合法宅基地院落安置方式等内容。宋某芳房屋院落经认定为应评估,但被告称其系占用村集体土地私自建造,按方案应货币补偿。2020年,评估公司受村委会委托对宋某芳房屋及附属物估价,村委会多次向其作出相关通知及决定书。2021年6月5日,涉案房屋被拆除。​
六、【维权经过】:
房屋被强拆后,宋某芳身心及财产遭受极大损失。面对困境,她多方咨询了解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征地拆迁等行政维权领域,有着丰富的成功案例和专业的律师团队。经慎重考虑,宋某芳决定委托京平律所的吴晓东、施斌律师为其维权。律师团队介入后,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发现被告强拆行为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先是协助宋某芳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确认徐家楼街道办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而后,在行政赔偿阶段,律师精心准备行政赔偿申请材料,指导宋某芳依法向被告邮寄申请,但被告未作回应。律师遂代理宋某芳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庭审中据理力争,反驳被告观点,为宋某芳争取合法权益。​
七、【胜诉判决】: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涉案回迁安置地点为原告安置面积共计180平方米的两套住宅房屋(相关标准参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房屋面积以实测为准;回迁结算后如有价款需原告缴纳,由被告在赔偿金中扣除或通知原告另行缴纳),并支付自2024年12月5日起至通知回迁结算交房截止日的临时安置费(每月2750.4元,按季度支付,不足一月按一月算)。​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437559.98元及利息(以437559.9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5日起按判决作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驳回原告其他行政赔偿请求。​
八、【律师说法】: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应依法依规进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像本案中,即便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也需遵循法定程序。从认定房屋合法性、补偿安置方式确定到实施拆除行为,都有严格法律规定。当公民遇到房屋被违法强拆等侵权情形时,要及时收集证据,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法律赋予公民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权的权利,专业律师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在法律框架内最大程度为当事人争取合理赔偿,实现公平正义。同时,这也警示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避免因违法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损害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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