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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董家林村胜诉案例:房屋腾退村民申请村务公开遭拒,镇政府未全面履职被诉案件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4-23
北京房山董家林村胜诉案例:房屋腾退村民申请村务公开遭拒,镇政府未全面履职被诉案件
【原告信息】原告刘某林、王某华、付某君、刘某雷、刘某忠、刘某雨,六原告均在董家林村内拥有合法房屋。​
 
【代理律师】六原告委托王立江、刘伟两位律师,均来自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被告信息】被告为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
 
【审理日期】202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因琉璃河考古公园项目建设,董家林村委会以“腾退搬迁”名义对董家林村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并签订相关协议。为核实腾退过程中村委会关于收益、会议、宅基地认定、村委会财务等信息,2024年4月16日,六原告向董家林村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六项村务信息,但村委会签收后未予答复。
 
2024年6月18日,原告向琉璃河镇政府邮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请求责令村委会限期公开申请事项。2024年8月19日,琉璃河镇政府作出答复意见书,称已下发《督办单》督促村委会公开,但村委会仍未对原告作出答复,原告认为镇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遂提起诉讼。​
 
【维权经过】在董家林村委会对村务公开申请置之不理,琉璃河镇政府的答复又未能解决问题的困境下,六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多方了解与慎重考虑,决定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王立江、刘伟律师代理此案。两位律师凭借丰富的行政诉讼经验,深入研究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为原告制定了详细的维权策略,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最终代理原告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镇政府答复意见,并判令其履行监督职责。​
 
【胜诉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琉璃河镇政府虽向董家林村委会发送督办单,但未履行调查核实程序,督办单及答复意见未涉及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范围、方式和期限,构成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撤销琉璃河镇政府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提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重新进行调查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说法】本案中,律师指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琉璃河镇政府有法定职责对村民反映的村务公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村委会存在不及时公布或公布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责令其公布相关村务。然而,被告未履行调查核实程序,未明确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属于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村民有权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村务信息,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全面,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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