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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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拆迁维权胜诉:行政机关应该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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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张女士、李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库建辉律师、吕秋香律师

  【被申请人】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李女士在四川省下辖的某社区享有房屋,并办理有相关产权手续。遇到征收,为核实相关信息,2019年7月24日,两人向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涉及该区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合同》及该出让行为的批复文件。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7月25日收到该申请后,于2019年8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张女士与李女士因被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待第三方意见明确后,对申请的公开内容进行一次性公开。

  因没有如期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张女士与李女士根据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库建辉律师、吕秋香律师的指导于2019年9月16日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并责令其立即依法公开张女士与李女士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行政机关与达州市建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出让合同》属于行政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公开,并不存在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问题。被申请人以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为由,未予公开已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即使需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的,第三方也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本案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2019年8月8日告知当事人正在征求第三方意见之日起,已经超出15个工作日未做任何答复,所以已经严重违法,构成行政不作为,且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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