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先生、某市钓具厂(以下简称“钓具厂”)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傅增强律师、雷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某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资源局”)
【案情简介】
李先生的房屋与钓具厂均在湖南省下辖的某村,因当地全民健身中心建设项目,市资源局拟征收李先生房屋与钓具厂所在的土地,因双方对涉案征收拆迁补偿一直未达成一致,市资源局将涉案征收拆迁补偿款提存后向李先生和钓具厂作出了《限期腾地告知书》及《限期腾地决定书》。
李先生和钓具厂认为根据市资源局作出的系列公告,涉案房屋并不在征地范围内,且市资源局在征收过程中实体和程序均存在重大违法问题,李先生与钓具厂遂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属于该建设项目的拆迁红线范围且市资源局向李先生和钓具厂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了李先生和钓具厂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和钓具厂不服一审判决,在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傅增强律师与雷亚律师的指导下提起了上诉,共同请求法院:一、撤销(2019)湘0611行初某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市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
针对市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应予撤销,京平拆迁律师提出观点据理力争。
【胜诉】
考虑到案涉限期腾地决定的结果是正确的,撤销重做可能导致程序空转,浪费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法院最终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某区人民法院(2019)湘0611行初某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市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违法,但不撤销该份《限期腾地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