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董琛律师、郗华晓律师
【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规局”)
【案情简介】
周先生系浙江省湖州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房屋。2012年5月,周先生房屋所在区域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建设用地,原县国土资源局作为该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组织实施机关,其委托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周先生签订《异地安置补偿协议》。
2017年8月2日,原县国土资源局向周先生送达《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告知书》表明,本次房屋拆迁由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具体组织实施,2018年1月4日,县自规局委托的某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周先生的房屋强拆。周先生认为,强拆行为严重违法,并且某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接受县自规局的委托实施的强拆行为,应视为县自规局作出的行为,应由县自规局承担责任。
周先生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董琛律师、薛正懿律师、郗华晓律师代理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县自规局违法强拆周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胜诉】
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拆原告位于浙江省湖州市下辖的某村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