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先生等16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宋金玉律师、刘宏国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市政府”)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广西南宁某村合法拥有房屋,世代在此居住。后该房屋被某县政府违法强拆,之后李先生才见到了县人民政府以70号文件的形式公布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李先生认为该方案本身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不仅对李先生的合法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并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万般无奈之下,李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宋金玉律师、刘宏国律师。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