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女士等23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宋金玉律师、李保峰律师、刘宏国律师、贾毅超律师
【被告】辽宁省某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某县资源局”)
【案情简介】
刘女士等23人的生活在辽宁省某县,曾经在该地均拥有承包地。2010年起当地管委会陆续征收当地土地近22326亩。后经多方了解,管委会的征地行为存在少批多占问题。2018年9月,刘女士等23人联名向辽宁省某县自然资源局邮寄了《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但始终未得到辽宁省某县自然资源局的答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女士等23人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宋金玉律师、李保峰律师、刘宏国律师及贾毅超律师代理其认定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等事宜。
【胜诉】
最终,县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裁定如下:
被告辽宁省某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刘女士等23人提出的申请查处事项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