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某街道办事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茅先生等10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鲁金艳律师、刘春兴律师、刘艳玲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中几位委托人早年间从某绸厂购入沿街房屋用于居住和经营,2015年,上述房屋所在区域列入“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绍兴市柯桥区某街道办事处是该项目拆迁的组织实施单位。因双方对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能达成一致,案涉房屋未腾空交付拆除。于是该街道办事处委托浙江某检测公司对委托人居住使用的房屋进行房屋安全性评定,并出具检测报告,认定房屋属于D级危房应当整体拆除,并且在2020年10月5日将委托人的房屋拆除。
【胜诉】
一审法官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意见,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职权依据缺乏,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判决撤销该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城镇危旧房屋限期腾空告知函》的行政行为。街道办事处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行政机关拆除案涉房屋的合法性依据被撤销,为接下来律师提起确认强拆违法诉讼和进行补偿谈判提供了有利筹码。在二审期间,行政机关主动和其中几位房屋使用权人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