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先生等五人(以下简称“委托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李玉律师
【被申请人】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规局”)
【案情】
委托人系四川省攀枝花市某村村民,依法对本村集体土地享有权益,并长期生活居住在村里。现因当地矿山开采,某公司主张其对该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主张将委托人所在的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纳入在其用地范围内。但是,该地块未经征收,且长久以来均由村民使用至今。
为核实涉案地块用地信息,维护自身合法土地权益,委托人与同村村民共同于2020年3月2日向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该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用地范围,如取得,申请公开建设用地申请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含合同正文、出让宗地界址图)或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政府信息。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3月3日签收。2020年3月25日,委托人收到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委托人对其部分答复存有异议。
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3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答复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胜诉】
最终,复议机关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委托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