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新亮律师
【被告】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启东市土地储备中心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杨先生是江苏南通启东市某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地宅基地和房屋。2009年9月,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将杨先生宅基地所属地块征收为国有,2010年5月启东市住建局为启东市土地储备中心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因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时间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实施以前,因此根据相关法律,启东市住建局作为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职权。因补偿不合理,杨先生与本案第三人启东市土地储备中心未能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此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启东市住建局作出行政裁决。杨先生认为住建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违法,因此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新亮律师进行维权。
【胜诉】
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认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主要证据不足,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启住建拆裁【2020】第002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
二、责令被告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杨生与第三人启东市土地储备中心就案涉房屋拆迁裁决纠纷依法重新裁决。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