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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征地拆迁胜诉:棚户区改造房屋被拆除却不知道是谁拆的,起诉期限应从知道拆除主体之日开始计算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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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钟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傅增强律师、辛晋敬律师、李浩杰律师

  【被上诉人】山东省某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情简介】

  山东省某县某村被县政府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钟先生系该村村民,并拥有合法房屋一处,后该房屋被强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钟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傅增强律师、辛晋敬律师和李浩杰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原审法院认定的起诉时间错误,钟先生于2019年3月22日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得知拆除主体,次日以邮寄的方式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起诉期限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而非知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钟先生仅仅知道房屋被拆除,但不知道强拆的行为主体的情况下,起诉期限应从知道实施强拆的行政主体之日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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