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女士
【原告】山西邦奥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情简介】2010年4月25日,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核准山西邦奥房地产开发公司大成 . 荣尊堡一期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知》(同发改投资发(2010)第153号,以下简称“153号通知”),由于该项目建设用地需占用杨女士的居住用房,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女士将153号通知复议到了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复议,认为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153号通知,却是法定前置条件、证据不足,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撤销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53号通知的晋发改行复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而山西邦奥房地产公司认为1号决定,严重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故于2015年9月17日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晋发改行复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而由于杨女士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女士经多方打听及朋友介绍,联系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而京平拆迁律师团也在第一时间指派经验丰富的王新亮律师作为杨女士委托代理人,在本案负责全权处理杨女士的拆迁维权相关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王新亮作为杨女士的代理拆迁律师,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多年的维权经验,结合多项法律程序最终将山西邦奥房地产公司推向了败诉的位置,尤其本案尚未开庭之时,杨女士在王新亮律师的专业指导下,一纸将153号通知复议至山西省发改委,在省发改委复议作出撤销153号通知的决定之后,导致此项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后的一系列文件处在违法的状态,站不住脚,从根源上保障了杨女士的合法权益。
终于,2015年12月24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山西邦奥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讼请求的决定,有力的保障了杨女士的合法权益。
这一判决,使得大同市政府处于两难的境地,导致山西邦奥房地产公司开发计划搁浅,极大的维护了杨女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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