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先生等六人
被告:兴宁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卢先生等六人在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福兴街道拥有自留地及房屋,并在自留地上种植树木。后因新城建设规划项目,其上述自留地及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就在双方针对补偿事宜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时,相关部门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
面对房屋不合理征收问题,看着盖了大红章的决定书,卢先生一家人一时不知所措。后经四处打听,卢先生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开贵律师咨询。通过详细沟通,京平拆迁律师确认兴宁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已经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最后,卢先生等人将维权事宜托付给了京平合伙人律师梁开贵和专业拆迁律师蔡晓仪。
胜诉
撤销被告兴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兴政征决[2015]X号《兴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由被告兴宁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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