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诉 人:尹先生、向先生、杨女士
原审原告:向女士、常女士
被诉上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伟、顾冬庆
基本案情
上诉人及原审原告系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某村村民,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在拆迁办的征收红线范围内,因补偿不合理未与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为了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上诉人信任并委托了京平拆迁律师团律师王志伟和顾冬庆进行法律维权。拆迁律师介入案件后,助上诉人向法院起诉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报批材料”,但被上诉人以“许可证”已在网站上公开,报批材料涉及第三方权益且在征求第三方意见过程中为由,变相拒绝公开答复,并辩称征求第三方意见期限不受信息公开答复期限限制,且一审法院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观点。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律师继续助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诉讼获胜
经过律师一如继往的庭前精心准备以及在法庭上的有理有据的陈述与辩论,二审法院最终以高效便民是依法行政的其本要求,且行政机关不得以信息公开申请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为由不予答复,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确认被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重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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