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元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孙超律师、蔡晓仪律师
【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汤阴县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元先生在汤阴县拥有一套自建房屋,2016年5月13日汤阴县国土资源局以非法占用土地为由对元先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先生不服,向汤阴县政府申请复议,汤阴县政府于2016年9月8日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国土局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从而予以维持。元先生于是找到了京平律所,并委托了京平律所薛正懿、孙超、蔡晓仪律师。
【胜诉】拆迁律师介入后,向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月11月29日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撤销汤阴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汤阴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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