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 健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 霞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志伟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上海雅靓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先生为解决居住问题,于1995年取得村委会同意后建造了一套住房。20年后,因该房屋所在地块涉及征地问题,其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是因为征收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双方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人民政府为达到拆除房屋的目的,以目标房屋的建设未经规划部门审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由,对该房屋作出了《限期拆决定书》,责令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
虽然,在上海想要“民告官”胜诉的确困难重重。但是,京平拆迁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丰富的实战经验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最终将原行政行为主体和复议主体送上了被告席,并成功撤销了这两个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
【胜诉】撤销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撤销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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