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违法强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薛正懿、张欣律师
【被告】:衡阳市某区人民政府、衡阳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衡阳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情简介】
陈先生和莫女士在衡阳市某区拥有合法财产。2013年7月,衡阳市城乡规划局某分局对陈先生家作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认定其违法建设房屋并限期拆除。一个月后,村委会在街道办的主持下,以村委会名义对陈先生家作出《关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认为陈先生及其家人在该村违法兴建多处房屋,违反了农村村民一户只有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决定收回其闲置房屋占地,参照《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对收回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予以补偿,对违章建筑不予补偿。2014年5月,村委会组织人员将涉案房屋予以拆除。
陈先生一家在京平拆迁律师的协助下,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两被告强制性拆除陈先生和莫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确认两被告违法强拆陈先生和莫女士房屋导致的屋内财产损害的行为违法。
【胜诉】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区政府、街道办提出本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其均不是适格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认为陈先生、莫女士请求确认区政府、街道办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的理由于法有据。
法院做出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拆除陈先生家房屋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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