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人
【拆迁律师】:宋金玉、刘宏国、刘大伟
【被告】:福州某区管理委员会、福州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是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经营土地,用于耕种。一群不明身份人士一直在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承包地所在区域采沙,导致他们无法进行耕种。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告知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的耕地实际是用于“福州地区某整治工程”项目建设,该项目征地补偿款已在村委账户,村民可前往村委领回被征地补偿款。然而,经申请,村委会拒不公开。
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请求管委会监督并责令村民委员会公开前述征地补偿费的发放、使用、分配方案及具体实施情况,但这些努力并未取得进展。
京平拆迁律师指导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向被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决定驳回十一位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在京平拆迁律师的协助下,提起行政诉讼,将福州某区管理委员会、福州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被告管理委员会未依法展行监督村务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监督村民委员会公开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的耕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的征地引偿费的发放、使用、分配方案及具体实施情况;同时,要求政府撤销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胜诉】
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管委会依法负有依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等人的申请对其反映的耕地的征收补偿费的发放、使用、分配方案及具体实施情况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以及责令村委会公布相关村务的法定职责。被告管委会并未完全履行法定监督义务,应继续履行其行政监督之责。被告市政府未对管委会履责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作出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故应予以撤销。
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州某区管理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责令村民委员会向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限期公开相关村务信息;
二、撤销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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