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冲疫情和经济下行,在中央的号召下,各省市纷纷加入了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并制定了新基建项目投资计划。目前,许多省市的新基建项目已经落地实施,比如,广西总投资143亿元的5个信息网新基建项目集中开工;云贵互联通道工程直流线路全线贯通;天津市的充电桩等新基建项目已经全面启动;陕西、河北等地的特高压工程项目正在开工建设……
新基建项目计划的实施,在用地方面有很大的需求。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如何解决用地需求问题、保障新基建项目顺利落地建设呢?相较于以往,这个问题或将有了新的解决思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什么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新《土地管理法》增设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这一制度打破了“进行非农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用地模式的垄断地位,使得用地需求问题的解决方式不再趋于单一。
那么,什么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在新《土地管理法》第63条找到答案。该条文从入市主体、土地性质、入市方式、决策程序、合同形式及要素等方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但是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而且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需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新《土地管理法》第63条还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换言之,法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入股等方式入市流转,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这不仅是农村农民的福音,也是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福音。在新基建浪潮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落实将有助于解决新基建项目用地需求,成为新基建项目加速落地建设的“助推器”。
集体土地征收,如何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新《土地管理法》第63条允许入市的只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包括公益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等建设用地,更不包括耕地等非建设用地。因此,规划、实施新基建项目,需要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外的建设用地或者耕地等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启动土地征收程序,先征收后使用。
那么,在征收土地进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时,是否会对我们的农民朋友进行补偿呢?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遵循“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其中,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我们的农民朋友可以到省级政府官网查询当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看看您家的一亩地值多少钱,并可借此判断征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里写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在新基建“开跑”且不断“提速加码”的当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和土地征收制度将有望共同助力解决落地实施新基建项目的“用地烦恼”,加速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程,为经济恢复和发展增加新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