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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0修订草案对被征地农民的影响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7-23

  一、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阶段享有哪些权利?

  1、根据2020修订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通过这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对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认为不合理不合法的,一定要及时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及时申请听证,充分表达自己对补偿标准的意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0修订草案对被征地农民的影响

  2、2020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通过这条规定可见被征地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人有权直接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如果因各种原因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个决定将直接设定拆迁户的权利义务,所以是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来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020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条规定赋予了被征地农民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提示大家一定要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超过法定期限,将会面临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就错过了依法维权的法定期限。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0修订草案对被征地农民的影响

  二、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2020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单独列支。

  申请土地征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未足额预存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通过这条规定可见征地补偿标准是参照各省级制定公布的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这个在当地省自然资源厅官网上都能查询的到,并且一般都是两到三年修改一次,补偿标准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还应当得到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

  很多咨询的当事人土地被征收的补偿标准是十多年前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这显然是非常低的,不合法也不合理,导致很多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基本生活陷入艰难,所以提醒广大被征收农民,在土地被征收的过程中,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合法的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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