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征地

您的位置: 首页 > 征地补偿 > 基建征地 > 汕湛高速公路云浮至湛江段及支线(茂名、高州段)征地补偿标准2021...

基建征地

汕湛高速公路云浮至湛江段及支线(茂名、高州段)征地补偿标准2021年征收土地公告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2-16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汕(头)湛(江)高速公路云浮至湛江段及支线(茂名、高州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高速公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汕(头)湛(江)高速公路云浮至湛江段及支线工程(茂名段)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809号)文件精神,我市拟征收石鼓、金山、泗水、分界、根子、云潭等镇(街道)辖区内的25个村委会及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南方村佛子埇经济合作社(飞地)的集体土地278.4225公顷;收回国有土地13.5301公顷,其中:广东省火星农场0.0934公顷、高州公路局7.6679公顷、市水务局1.079公顷、市食品企业集团公司1.5969公顷、高州市藤桥医院0.5203公顷、高州市陈垌林场0.0896公顷、高州市良种繁育场1.4334公顷、市土地储备中心1.0496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汕湛高速公路云浮至湛江段及支线(茂名、高州段)征地补偿标准2021年征收土地公告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汕(头)湛(江)高速公路云浮至湛江段及支线工程(高州段)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石鼓镇鹤山坡、冲口、门前坡、大水田、小营村委会;金山街道板桥、金竹山、西塘村委会;泗水镇仙塘、大联、洪尤村委会;分界镇松木山、南山、丰林、谢宵、储良村委会;根子镇旧田、高田、水贝、根子、官垌、上坑、高科、田心村委会;云潭镇丰文垌村委会。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一)茂南区金塘镇南方村佛子埇(飞地)的集体土地0.1385公顷(其中耕地0.1341公顷、园地0.0044公顷)。

  (二)石鼓镇鹤山坡经济联合社及鹤山坡村村头、樟木根、秧地坡、火山、古松岭、茅元、高田元、路口、六洲头、水口、新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2.0328公顷(其中耕地4.6642公顷、园地4.5416公顷、林地1.8006公顷、其他农用地0.7004公顷、建设用地0.326公顷);冲口经济联合社及冲口村冲口、大井尾、公路头、禾塘、林口、木坡、磨谷山、石兰、杨里坡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9.0555公顷(其中耕地2.2419公顷、林地6.5613公顷、其他农用地0.2523公顷);门前坡村高屋、黎塘、牛轭岭、天津塘、坡尾、朱屋、邹屋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1.4099公顷(其中耕地13.3761公顷、园地0.4135公顷、林地4.3585公顷、其他农用地2.6473公顷、未利用地0.6145公顷);大水田经济联合社及大水田村大水田、富地坡、新屋、官坑、石山、长竹山、新车、新基岭、油甘塘、杨屋山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40.7515公顷(其中耕地23.0464公顷、园地4.7944公顷、林地7.9126公顷、其他农用地4.073公顷、建设用地0.4229公顷、未利用地0.5022公顷);小营村大田头、排楼山、木头坡、土岭、新塘、新屋、熨坡、青山、屋脚坡、小营、吉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4.4496公顷(其中耕地3.6898公顷、林地0.3956公顷、其他农用地0.315公顷、建设用地0.0492公顷)。

  (三)金山街道板桥村板桥一、板桥二、板桥三、板桥四、板桥五、板桥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2.516公顷(其中耕地0.5238公顷、园地10.5811公顷、其他农用地1.4078公顷、未利用地0.0033公顷);金竹山经济联合社及金竹山村陂头、大岭一、大岭二、大石岭、付田窿、长塘、长塘一、黄牛窿、金山、金山一、荔枝根、桥子岭、塘辽、新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6.07公顷(其中耕地12.2619公顷、园地2.4294公顷、其他农用地0.1984公顷、建设用地0.4278公顷、未利用地0.7525公顷);西塘村垌心一、垌心二、垌心三、垌心四、垌心五、光星岭、西岸岭、龙官元、瓦龙一、瓦龙二、瓦龙三、瓦龙四、屋仔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5.7351公顷(其中耕地0.5935公顷、园地4.6507公顷、其他农用地0.0701公顷、建设用地0.4208公顷)。

  (四)泗水镇仙塘村光冲园、旱艮、叶新、叶屋一、叶屋二、叶屋四、叶屋五、楼下一、楼下二、上岭一、上岭二、上岭三、下岭一、下岭二、肖屋一、肖屋二、肖屋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1.9677公顷(其中耕地1.7645公顷、园地10.17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9公顷、建设用地0.0215公顷);大联经济联合社及大联村丰山、获塘、书房山、里联、里木寨、联塘、老屋、塘背一、塘背二、塘表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7.2385公顷(其中耕地3.3396公顷、园地13.53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68公顷、建设用地0.2996公顷);洪尤村王一村、王二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55公顷(均属其他农用地)。

  (五)分界镇松木山经济联合社及松木山村边上、边中、边一、边二、边四、新二、蓝一、蓝屋、新村、刘一、刘二、刘三、刘四、边新一、松一、松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0.4944公顷(其中耕地16.8832公顷、园地1.7566公顷、其他农用地0.9744公顷、建设用地0.8802公顷);南山村水浸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69公顷(其中耕地0.2668公顷、建设用地0.0022公顷);丰林经济联合社及丰林村官一、官二、黄屋一、黄屋二、吕屋、沙一、书房园、竹头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7.2955公顷(其中耕地5.8562公顷、园地0.6772公顷、其他农用地0.7621公顷);谢宵村白一、白二、白三、白四、赖一、赖二、榕树樟、榕一、榕二、塘一、塘二、塘三、鱼新、鱼上、鱼下、鱼一、鱼叁、鱼四、西一、西二、新华、洪新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4.2541公顷(其中耕地3.7968公顷、其他农用地0.4573公顷);储良村白二1、白二2、储一、储二、储三、储四、储五、储六、福地塘、洪一、洪二、洪三、岭江、排方、新元、河头一、河头二1、河头二2、河头二3、河头三、牛角塘、沙一1、沙一2、沙一3、沙二、山一1、山一2、山四、杏花一、杏花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2.1119公顷(其中耕地17.1886公顷、园地4.0795公顷、其他农用地0.0763公顷、建设用地0.7675公顷)。

  (六)根子镇旧田村高坑坡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1582公顷(耕地2.0654公顷、其他农用地0.0928公顷);高田村福流、河贝、马路、河咀、塘贝、塘劈、塘坪、大塘、奎坑、奎珠、奎一、奎二、奎三、奎四、奎五、油行、美元、高田、高龙、高胜、高华、高群、龙根、窝尾、王塘、新屋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9.7912公顷(其中耕地3.9979公顷、园地5.4519公顷、建设用地0.3414公顷);水贝村河贝岭、塘角、森树、里八、中间屋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3.2742公顷(其中耕地1.1151公顷、园地2.1591公顷);根子村坡子、旱角、大陂、上大坑、大坑、大垌一、大垌二、大垌三、上榕、下榕、塘边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6.1929公顷(其中耕地5.2635公顷、园地0.859公顷、建设用地0.0704公顷);官垌经济联合社及官垌村垌口、官垌、官二、周坑、严坑、对门、亚盘、灯草、新屋、新田、南华、上村、上二、山坡、西塘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0237公顷(其中耕地0.9588公顷、建设用地0.0649公顷);上坑经济联合社及上坑村凤王坡、上坑、兰塘、石门垌、仕坑、河角、上龙、新屋、塘面、瓦子垌、波罗窝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8.7751公顷(其中耕地5.0562公顷、园地13.366公顷、建设用地0.3529公顷);高科村垌心、垌一、高坡、高二、王坑、王坑一、新联、新联一、王牙、新坡、新坡二、樟坑、长庆、长庚、长江、长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4.3461公顷(其中耕地0.2251公顷、园地13.3343公顷、林地0.7867公顷);田心村径贝、岭贝、良一、良二、新一、新二、上西、西一、西二、下陂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8.7741公顷(其中耕地1.0648公顷、园地7.6257公顷、建设用地0.0836公顷)。

  (七)云潭镇丰文垌村?尾、对文村、丰三、丰四、水木垌、筲簊岭、乌丘角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8.2915公顷(其中耕地2.7924公顷、园地5.4972公顷、林地0.0019公顷)。

  四、汕湛高速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汕湛高速公征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标准 (万元/公顷)

耕地

132.1666

33.975

33.975

林地

21.8172

7.95

15.75

园地

105.9257

16.5

26.4

其他农用地

12.1096

16.5

26.4

建设用地

4.5309

43.35

0

未利用土地

1.8725

16.2

0

  (二)汕湛高速公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办理。

  (三)汕湛高速公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含水田、旱地):1.5万元/公顷;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1.0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不计补青苗补偿费。

  五、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二)农业安置(村集体内部对承包的土地自行调整安置);(三)留用地安置;(四)社保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限期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详见下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石鼓镇各涉及征地单位

自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

石鼓镇政府

登记时间结束

之日起5日内

金山街道各涉及征地单位

自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

金山街道

办事处

登记时间结束

之日起5日内

泗水镇各涉及征地单位

自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

泗水镇政府

登记时间结束

之日起5日内

分界镇各涉及征地单位

自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

分界镇政府

登记时间结束

之日起5日内

根子镇各涉及征地单位

自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

根子镇政府

登记时间结束

之日起5日内

云潭镇各涉及征地单位

自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

云潭镇政府

登记时间结束

之日起5日内

  七、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八、关于征地安置其他有关事项

  本公告期限为10天,被征地单位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天内就国土资函〔2015〕809号征地批复向批准机关申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九、联系电话: 6664957(市国土资源局)。

  特此公告。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汕(头)湛(江)高速公路云浮至湛江段及支线工程(茂名段)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809号)

  高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1日

点击拨打010-6379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