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汕(头)湛(江)高速公路云浮至湛江段及支线(茂名、高州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高速公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汕(头)湛(江)高速公路云浮至湛江段及支线工程(茂名段)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809号)文件精神,我市拟征收石鼓、金山、泗水、分界、根子、云潭等镇(街道)辖区内的25个村委会及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南方村佛子埇经济合作社(飞地)的集体土地278.4225公顷;收回国有土地13.5301公顷,其中:广东省火星农场0.0934公顷、高州公路局7.6679公顷、市水务局1.079公顷、市食品企业集团公司1.5969公顷、高州市藤桥医院0.5203公顷、高州市陈垌林场0.0896公顷、高州市良种繁育场1.4334公顷、市土地储备中心1.0496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汕(头)湛(江)高速公路云浮至湛江段及支线工程(高州段)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石鼓镇鹤山坡、冲口、门前坡、大水田、小营村委会;金山街道板桥、金竹山、西塘村委会;泗水镇仙塘、大联、洪尤村委会;分界镇松木山、南山、丰林、谢宵、储良村委会;根子镇旧田、高田、水贝、根子、官垌、上坑、高科、田心村委会;云潭镇丰文垌村委会。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一)茂南区金塘镇南方村佛子埇(飞地)的集体土地0.1385公顷(其中耕地0.1341公顷、园地0.0044公顷)。
(二)石鼓镇鹤山坡经济联合社及鹤山坡村村头、樟木根、秧地坡、火山、古松岭、茅元、高田元、路口、六洲头、水口、新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2.0328公顷(其中耕地4.6642公顷、园地4.5416公顷、林地1.8006公顷、其他农用地0.7004公顷、建设用地0.326公顷);冲口经济联合社及冲口村冲口、大井尾、公路头、禾塘、林口、木坡、磨谷山、石兰、杨里坡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9.0555公顷(其中耕地2.2419公顷、林地6.5613公顷、其他农用地0.2523公顷);门前坡村高屋、黎塘、牛轭岭、天津塘、坡尾、朱屋、邹屋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1.4099公顷(其中耕地13.3761公顷、园地0.4135公顷、林地4.3585公顷、其他农用地2.6473公顷、未利用地0.6145公顷);大水田经济联合社及大水田村大水田、富地坡、新屋、官坑、石山、长竹山、新车、新基岭、油甘塘、杨屋山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40.7515公顷(其中耕地23.0464公顷、园地4.7944公顷、林地7.9126公顷、其他农用地4.073公顷、建设用地0.4229公顷、未利用地0.5022公顷);小营村大田头、排楼山、木头坡、土岭、新塘、新屋、熨坡、青山、屋脚坡、小营、吉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4.4496公顷(其中耕地3.6898公顷、林地0.3956公顷、其他农用地0.315公顷、建设用地0.0492公顷)。
(三)金山街道板桥村板桥一、板桥二、板桥三、板桥四、板桥五、板桥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2.516公顷(其中耕地0.5238公顷、园地10.5811公顷、其他农用地1.4078公顷、未利用地0.0033公顷);金竹山经济联合社及金竹山村陂头、大岭一、大岭二、大石岭、付田窿、长塘、长塘一、黄牛窿、金山、金山一、荔枝根、桥子岭、塘辽、新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6.07公顷(其中耕地12.2619公顷、园地2.4294公顷、其他农用地0.1984公顷、建设用地0.4278公顷、未利用地0.7525公顷);西塘村垌心一、垌心二、垌心三、垌心四、垌心五、光星岭、西岸岭、龙官元、瓦龙一、瓦龙二、瓦龙三、瓦龙四、屋仔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5.7351公顷(其中耕地0.5935公顷、园地4.6507公顷、其他农用地0.0701公顷、建设用地0.4208公顷)。
(四)泗水镇仙塘村光冲园、旱艮、叶新、叶屋一、叶屋二、叶屋四、叶屋五、楼下一、楼下二、上岭一、上岭二、上岭三、下岭一、下岭二、肖屋一、肖屋二、肖屋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1.9677公顷(其中耕地1.7645公顷、园地10.17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9公顷、建设用地0.0215公顷);大联经济联合社及大联村丰山、获塘、书房山、里联、里木寨、联塘、老屋、塘背一、塘背二、塘表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7.2385公顷(其中耕地3.3396公顷、园地13.53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68公顷、建设用地0.2996公顷);洪尤村王一村、王二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55公顷(均属其他农用地)。
(五)分界镇松木山经济联合社及松木山村边上、边中、边一、边二、边四、新二、蓝一、蓝屋、新村、刘一、刘二、刘三、刘四、边新一、松一、松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0.4944公顷(其中耕地16.8832公顷、园地1.7566公顷、其他农用地0.9744公顷、建设用地0.8802公顷);南山村水浸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69公顷(其中耕地0.2668公顷、建设用地0.0022公顷);丰林经济联合社及丰林村官一、官二、黄屋一、黄屋二、吕屋、沙一、书房园、竹头园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7.2955公顷(其中耕地5.8562公顷、园地0.6772公顷、其他农用地0.7621公顷);谢宵村白一、白二、白三、白四、赖一、赖二、榕树樟、榕一、榕二、塘一、塘二、塘三、鱼新、鱼上、鱼下、鱼一、鱼叁、鱼四、西一、西二、新华、洪新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4.2541公顷(其中耕地3.7968公顷、其他农用地0.4573公顷);储良村白二1、白二2、储一、储二、储三、储四、储五、储六、福地塘、洪一、洪二、洪三、岭江、排方、新元、河头一、河头二1、河头二2、河头二3、河头三、牛角塘、沙一1、沙一2、沙一3、沙二、山一1、山一2、山四、杏花一、杏花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2.1119公顷(其中耕地17.1886公顷、园地4.0795公顷、其他农用地0.0763公顷、建设用地0.7675公顷)。
(六)根子镇旧田村高坑坡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1582公顷(耕地2.0654公顷、其他农用地0.0928公顷);高田村福流、河贝、马路、河咀、塘贝、塘劈、塘坪、大塘、奎坑、奎珠、奎一、奎二、奎三、奎四、奎五、油行、美元、高田、高龙、高胜、高华、高群、龙根、窝尾、王塘、新屋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9.7912公顷(其中耕地3.9979公顷、园地5.4519公顷、建设用地0.3414公顷);水贝村河贝岭、塘角、森树、里八、中间屋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3.2742公顷(其中耕地1.1151公顷、园地2.1591公顷);根子村坡子、旱角、大陂、上大坑、大坑、大垌一、大垌二、大垌三、上榕、下榕、塘边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6.1929公顷(其中耕地5.2635公顷、园地0.859公顷、建设用地0.0704公顷);官垌经济联合社及官垌村垌口、官垌、官二、周坑、严坑、对门、亚盘、灯草、新屋、新田、南华、上村、上二、山坡、西塘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0237公顷(其中耕地0.9588公顷、建设用地0.0649公顷);上坑经济联合社及上坑村凤王坡、上坑、兰塘、石门垌、仕坑、河角、上龙、新屋、塘面、瓦子垌、波罗窝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8.7751公顷(其中耕地5.0562公顷、园地13.366公顷、建设用地0.3529公顷);高科村垌心、垌一、高坡、高二、王坑、王坑一、新联、新联一、王牙、新坡、新坡二、樟坑、长庆、长庚、长江、长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4.3461公顷(其中耕地0.2251公顷、园地13.3343公顷、林地0.7867公顷);田心村径贝、岭贝、良一、良二、新一、新二、上西、西一、西二、下陂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8.7741公顷(其中耕地1.0648公顷、园地7.6257公顷、建设用地0.0836公顷)。
(七)云潭镇丰文垌村?尾、对文村、丰三、丰四、水木垌、筲簊岭、乌丘角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8.2915公顷(其中耕地2.7924公顷、园地5.4972公顷、林地0.0019公顷)。
四、汕湛高速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汕湛高速公征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标准 (万元/公顷) |
耕地 |
132.1666 |
33.975 |
33.975 |
林地 |
21.8172 |
7.95 |
15.75 |
园地 |
105.9257 |
16.5 |
26.4 |
其他农用地 |
12.1096 |
16.5 |
26.4 |
建设用地 |
4.5309 |
43.35 |
0 |
未利用土地 |
1.8725 |
16.2 |
0 |
(二)汕湛高速公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办理。
(三)汕湛高速公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含水田、旱地):1.5万元/公顷;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1.0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不计补青苗补偿费。
五、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二)农业安置(村集体内部对承包的土地自行调整安置);(三)留用地安置;(四)社保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限期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详见下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石鼓镇各涉及征地单位 |
自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 |
石鼓镇政府 |
登记时间结束 之日起5日内 |
金山街道各涉及征地单位 |
自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 |
金山街道 办事处 |
登记时间结束 之日起5日内 |
泗水镇各涉及征地单位 |
自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 |
泗水镇政府 |
登记时间结束 之日起5日内 |
分界镇各涉及征地单位 |
自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 |
分界镇政府 |
登记时间结束 之日起5日内 |
根子镇各涉及征地单位 |
自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 |
根子镇政府 |
登记时间结束 之日起5日内 |
云潭镇各涉及征地单位 |
自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 |
云潭镇政府 |
登记时间结束 之日起5日内 |
七、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八、关于征地安置其他有关事项
本公告期限为10天,被征地单位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天内就国土资函〔2015〕809号征地批复向批准机关申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九、联系电话: 6664957(市国土资源局)。
特此公告。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汕(头)湛(江)高速公路云浮至湛江段及支线工程(茂名段)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809号)
高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