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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恩高速公路连接线(金建大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出炉,耕地补偿费49320元/亩,林地补偿费33264元/亩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2-25
  关于印发《建恩高速公路建始城区连接线(金建大道)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建恩高速公路建始城区连接线(金建大道)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恩高速公路连接线(金建大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出炉,耕地补偿费49320元/亩,林地补偿费33264元/亩
 
  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4日
 
  建恩高速公路建始城区连接线(金建大道)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建恩高速公路建始城区连接线(金建大道)项目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恩施州人社发〔2015〕101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土地征收
 
  (一)范围
 
  建恩高速公路建始城区连接线(金建大道)项目所涉及的业州镇安乐井社区、建阳坝社区、金银店村、王河坡村、鹞子坪村及以上村(社区)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飞地。
 
  (二)工作职责
 
  县国土资源局是建恩高速公路建始城区连接线(金建大道)项目土地征收的工作责任主体,由业州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高速公路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高路办)负责统筹协调和服务工作。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经管局、县人社局等单位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本次征地协调工作。
 
  (三)补偿标准
 
  1.耕地
 
  (1)土地补偿费:1800元(年产值)×12(补偿倍数)=216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1800元(年产值)×18(补偿倍数)=32400元/亩;
 
  (3)青苗补偿费:1800元/亩。
 
  其中: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合计金额:15120+32400+1800=49320元/亩)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的30%(金额:6480元/亩)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所在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2.林地
 
  按耕地标准(不含青苗补偿费)的0.7倍进行修正后予以补偿。
 
  (1)土地补偿费:1800元×12×0.7=15120元/亩;
 
  (2)安置补助费:1800元×18×0.7=22680元/亩。
 
  其中: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合计金额:10584+22680=33264元/亩)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的30%(金额:4536元/亩)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所在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3.其他土地
 
  田坎、农路、沟渠按耕地标准(不含青苗补偿费)进行补偿;未利用地按耕地标准(不含青苗补偿费)的0.5倍进行修正后予以补偿。
 
  4.地上附着物补偿
 
  田间零星树木及其他各类地上附着物,按《建恩高速公路建始城区连接线(金建大道)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进行补偿。
 
  (1)坟墓、房前屋后及田间地头零星树木、蔬菜大棚、水渠以及其他各类地上附着物,按《建恩高速公路建始城区连接线(金建大道)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成片经济林木,按照建始县2014年退耕还林苗木价格予以补偿,其培育费、移栽费按苗圃(或集中连片)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见附件)。
 
  (3)古树、珍稀植物、特大树的移植,由县高路办、县林业局、业州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其他事项
 
  (1)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分别支付给青苗、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涉及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社的,由业州镇人民政府和县经管局及时理清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土地附着物所有者的权属关系,确保资金补偿对象不出差错。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土地、房屋及附着物不予补偿:
 
  ①国有的滩涂、水域、河流;
 
  ②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的;
 
  ③公路、矿场及其他项目用地已经核准报废且无明确使用权人的;
 
  ④征前告知书发布后在建恩高速公路建始城区连接线(金建大道)范围内抢栽、抢种的林木和各类建(构)筑物等。
 
  (四)奖励
 
  建恩高速公路建始城区连接线(金建大道)沿线的被征迁户在接到征迁通知后,应积极移交土地,清除土地附着物、搬迁坟墓,对按规定时间拆除的被征迁户给予奖励。
 
  1.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附着物清除的,按100元/亩实行奖励。
 
  2.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坟墓搬迁的,按800元/座实行奖励。
 
  (五)安置办法
 
  1.货币安置。依据补偿标准,将土地补偿费的70%、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用于生产生活安置,土地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所在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2.社保安置。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失地农民,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恩施州人社发〔2015〕101号)的规定予以落实。
 
  (六)资金兑付
 
  征地补偿事宜经公示无异议并签订有关补偿协议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到被征地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补偿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补偿资金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房屋拆迁
 
  (一)范围
 
  建恩高速公路建始城区连接线(金建大道)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建(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
 
  (二)工作职责
 
  业州镇人民政府是建恩高速公路建始城区连接线(金建大道)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县高路办负责统筹协调和服务工作。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等单位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房屋拆迁协调工作。
 
  (三)补偿标准
 
  1.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由业州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按照建筑重置成本经过公开、公平、公正评估后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其《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一并收回注销。
 
  2.房屋建(构)筑物、场坝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占地,其补偿参照所在区域耕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无青苗补偿费)。
 
  3.临时过渡安置费按照户平19200元一次性补助给被拆迁户(过渡安置由被征迁户自行负责),搬家费按照户平1200元/栋一次性补助给被拆迁户。
 
  (四)安置方式
 
  本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方式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先评估后征收的原则,由被征收房屋户主自愿选择,采取自主分散安置和小区集中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主分散安置
 
  被征收房屋户主自愿选择自主分散安置的,对被拆迁房屋宅基地面积按7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含场地平整等费用)。房屋宅基地面积的认定,由工作专班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平面图确定的居民用于居住的永久性房屋占地面积予以认定(不含猪、牛、羊、马、鸡圈等,不含场坝及其他临时性生产生活、库房、厂房等各类附属房屋的占地面积,多层房屋为混合用途的以主要用途予以认定)。
 
  被征收房屋户主采取就近后靠等方式自主建新房的,其新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选择购空置房或购买商品房的,由被征迁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相关税费自行承担。公安、住建、国土、经管、林业等部门要简化程序,及时办理相关用地、建房手续,只收取工本费,为被征迁户提供便捷服务。
 
  2.小区集中安置
 
  (1)土地性质:以原拆迁房屋使用土地性质为准。
 
  (2)户型设置:由县规划局负责在安置小区内统一规划布局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3种户型供被征迁户选择。
 
  (3)户型选定: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原则上由被征迁户在原住址相近的集中安置小区中选定。若所选户型总面积低于原拆迁房屋宅基地面积(原宅基地面积以工作专班认定的为准),则由房屋征收单位按750元/平方米的价格对被征迁户实行补差;若所选户型总面积超出原拆迁房屋宅基地面积,则由被征迁户按750元/平方米的价格向房屋征收单位购买,其购买土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50平方米。
 
  (4)建设地址:根据小区统一规划,同一户型(宅基地)的选择由同一安置区的安置户采用抽签的办法确定。
 
  (5)建设标准和外观统一按照县规划委员会批准的方案执行。
 
  (6)选择小区集中安置的,其地基基础深度以地勘报告为准。确有基础超深的,由房屋征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交方案报建恩高速公路建始城区连接线(金建大道)项目建设指挥部研究决定。
 
  (五)奖励
 
  房屋补偿评估结果公示期满,被征迁户接到征迁通知后在规定的日期内主动签订协议的,奖励10000元;协议签订后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交房的,每户奖励10000元;选择自主安置购买商品房的另外奖励10000元。
 
  (六)资金兑付
 
  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并签订有关协议后,由业州镇人民政府以存折的方式支付给被征迁户。各项补偿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
 
  (七)被征收房屋拆除
 
  被征收房屋拆除费用参照建恩高速主线标准执行,由业州镇辖区内村(社区)组织实施,被征迁户不得自行拆除。
 
  (八)其他事项
 
  1.被征迁房屋涉及租赁的,限期由被征迁户负责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2.还建户如果不按照规定时间参加抽签选定还建地块的,由还建户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三、其他事项
 
  (一)为本项目配套建设的安置小区和红线影响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本方案未明确事项,依程序按个案处理。
 
  (三)本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办法另行制定。
 
  (四)为实施本项目涉及需拆迁的道路、桥涵、供电、供水、输气、通信、广播电视管线迁改方案由建恩高速公路建始城区连接线(金建大道)项目指挥部另行研究。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责任单位拟定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本方案由建恩高速公路建始城区连接线(金建大道)项目指挥部办公室予以解释。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恩高速公路建始城区连接线(金建大道)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编号

类别及项目

单位

标准/元

备注

1

果树

①盛果期

200.00

柑、桔、柚、柿、枣、桃、李、梨、杏、石榴、枇杷、木瓜、板粟、核桃、林青、杨梅、樱桃、葡萄、苹果、猕猴桃等

②初果期

120.00

③未挂果

10.00

2

经济林木

①胸径≥10厘米

200.00

杜仲、黄柏、漆树、银杏、厚朴、油茶、乌桕、桐子、棕树、木梓、枸杞、桑树、桂花、花椒等

②3厘米≤胸径≤10厘米

100.00

③幼苗

6.00

3

田间四旁杂树

①胸径≥30厘米

80.00

 

②10厘米≤胸径<30厘米

40.00

 

③3厘米≤胸径<10厘米

5.00

 

 

 

4

经济作物药材

①零星种植

15.00

魔芋、丹皮、葛根、麻园、兰草、百合、黄连、贝母、芜萸、金银花、高笋、芋头等

②集中连片

平方米

10.00

5

(1)零星茶树

 

 

 

①冠径≥50厘米

40.00

 

②10厘米≤冠径<50厘米

20.00

 

③茶苗(含乌龙茶)

0.50

 

(2)茶园

平方米

5.00

 

6

竹类

毛竹

平方米

10.00

 

茨竹(1)

30根/丛以上

50.00

 

茨竹(2)

30根/丛以下

30.00

 

楠竹

8.00

 

7

苗圃

①用材林

平方米

15.00

 

②经济林

平方米

20.00

 

8

大棚蔬菜

①钢(水泥)架

平方米

50.00

 

②木(竹)架

平方米

30.00

 

9

坟墓

①无碑土坟

5000.00

 

②单碑土坟

6000.00

 

③无碑石(砖)坟

7500.00

石砌、砖砌或坟身抹面

④单碑石(砖)坟

8500.00

石砌、砖砌或坟身抹面

⑤多镶(石、砖、土)碑坟

9500.00

在单镶碑(石、砖、土)坟的基础上,每增加一镶,增加1000元

其中:附属设施较多碑砖坟

 

水泥抹面拜台:厚度<10厘米,按55元/平方米标准补偿;厚度≥10厘米,按22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

围墙、石凳、石狮等设施,据实评估补偿

10

小水井

①干砌

立方米

80.00

大水井由评估组评定

②浆砌

立方米

220.00

11

地窖

1200.00

 

12

水渠

浆砌

立方米

200.00

含抹面

13

浆砌保坎

立方米

200.00

含勾缝

14

水管

①小塑管

3.00

 

②PE管

8.00

 

③镀锌管

15.00

按照25毫米口径计算

④镀锌管

25.00

按照50毫米口径计算

15

鱼塘

浆砌

立方米

50.00

含鱼塘坎及抹面

土坎

立方米

30.00

含鱼塘坎

16

葡萄猕猴桃等棚架

水泥杆子及索绳

20.00

10元补偿损耗,10元补偿移栽费用

棚架结构无水泥杆

500.00

 

17

树兜盆景

①地盘直径≥30厘米

200.00

 

②10厘米≤地盘直径<30厘米

100.00

 

③3厘米≤地盘直径<10厘米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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