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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国道征地补偿标准,盐城市聚龙路(204国道—开创路)项目2021年征地补偿安置出炉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3-10

  204国道征地补偿标准,盐城市聚龙路(204国道—开创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因聚龙路(204国道—开创路)项目建设,需要对项目建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了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聚龙路(204国道—开创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4国道征地补偿标准,盐城市聚龙路(204国道—开创路)项目2021年征地补偿安置出炉

  一、《聚龙路(204国道—开创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村(居)委会办事机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对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部分一律不予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依据。

  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采取书面形式提交盐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该书面意见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或确有必要的,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有关事项安排另行通知。

  对《聚龙路(204国道—开创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公告期限内无异议或提出修改方案后,由盐都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聚龙路(204国道—开创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聚龙路(204国道—开创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聚龙路(204国道—开创路)项目建设需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27日发布了拟征地(2021)52号《拟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开展了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道路项目建设,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征收的情形,由盐都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二、拟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该宗地总面积1.6369公顷,位于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何桥社区居委会境内,地块四址,东至:开创路;西至:204国道;南至:规划聚龙路南红线;北至:规划聚龙路北红线(详见红线图)。

被征地村(居)组

农用地

(公顷)

建设用地

(公顷)

未利用地

(公顷)

总面积

(公顷)

潘黄街道何桥社区居委会

0.0343

0.0008

0.0659

0.101

潘黄街道何桥社区居委会二组

0.1285

0.0045

 

0.133

潘黄街道何桥社区居委会一组

0.6069

0.796

 

1.4029

合计

0.7697

0.8013

0.0659

1.6369

  该宗地不涉及房屋,其他情况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征地补偿安置

  根据《省政府关于盐城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苏政复[2020]105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0]6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204国道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农用地 23500元/亩、未利用地35000元/亩、建设用地5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农用地23500元/人。

  1、204国道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

  农用地补偿:23500×0.7697×15=271319.25元

  未利用地补偿:35000×0.0659×15=34597.5元

  建设用地补偿:50000×0.8013×15=600975元

  2、204国道征地补偿标准:安置补助费:23500×11=258500元(应安置11人,何桥二组人均农用地1.1亩,何桥一组人均农用地1.01亩)

  (二)社会保障及安置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拟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为社会保障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111617元/人的标准执行,共计安置人数11人。

  (三)聚龙路(204国道—开创路)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者所有。具体标准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文件执行。

  (四)农田水利设施等其他补偿

  涉及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等。

  (五)涉及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四、房屋补偿安置

  该项目拟征收范围内无农村村民住宅,不涉及房屋补偿安置。

  五、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

  对征地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法给予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者明确因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补偿协议签订

  盐都区人民政府组织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房屋的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生效条件和生效期限。

  七、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强制执行

  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他事项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征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政策,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中饱私囊,严禁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保持被征收房屋完好,房屋门窗、装饰装潢、附属物等已补偿的项目不得私自拆除,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结清水、电和燃气等费用后,交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擅自拆除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聚龙路(204国道—开创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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