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要求,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0〕71号),现将调整后的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本通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二、2020年9月30日以前(含2020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三、征地区片综合(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四、按征地区片综合(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地价确定的补偿,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五、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发布的《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实施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署办函〔2016〕5号)自 2020 年 9月 30 日起废止。
附件
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