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征收,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该《通知》中明确了征收农用地区片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内涵、地类调节系数设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新老标准衔接以及区片地价执行标准等。以下是《通知》中的主要内容
一、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内涵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地类调节系数
以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基准,规定永久基本农田1.1倍、园地1.0倍、3年内新开水浇地0.6倍、旱地不低于0.6倍、乔木林地不低于0.7倍、灌木林地不低于0.1倍、人工牧草地不低于0.5倍、天然牧草地不低于0.1倍、鱼塘不低于0.3倍、集体建设用地1.0倍、未利用地不低于0.1倍的补偿标准。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
土地补偿费补偿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补助给被征地农民。为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听证结果和各方面意见,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1:9比例分配。
四、实施时间
《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自《土地管理法》施行之日起执行。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已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按照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