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政发〔2020〕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作为此次新法中的一项重大变革,对后续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根据新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江苏省无锡市政府制定了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无锡市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江苏省无锡市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纳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市区梁溪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吴区、经济开发区划定一个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6.5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3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2万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各地应建立区级征地调剂金账户,具体账户资金筹措及操作使用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市区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市区的,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公布实施期间,各地已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本通知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时补齐差价。建设项目增加的费用应纳入项目概算。
二、切实做好新老政策衔接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到广大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一是明确属地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工作,督促各部门各镇(街道)依法履职,建立高效的协调沟通机制,及时发现、处置和化解征地补偿过程中发现的矛盾问题,防止发生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二是做好征地实施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采取多种手段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社会关切的热点焦点问题。要及时拨付征地补偿费用差额,对于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的项目,原则上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支付到位。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18号)规定执行。三是强化考核问责机制。各区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地方年度考核。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政策宣传执行不到位、征地补偿费用未及时支付、被征地农民参保不及时的情况进行通报。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