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府发〔2021〕5号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十三届县委第180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30日
四川省仁寿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县域范围内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仁寿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办法(除视高街道、贵平镇、高家镇、北斗镇、龙马镇行政区域)。
第三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坚持“依法依规、补偿到位、妥善安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仁寿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按照县政府工作安排承担其职权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县政府的安排具体实施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对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补偿后,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六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仁寿县范围内(除视高街道、贵平镇、高家镇、北斗镇、龙马镇行政区域)征收集体农用地,以享有土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征收土地面积以有资质单位测绘的投影面积的数据为准,补偿标准执行《仁寿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见附件8)。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倍执行。
第八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审核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征收土地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和截留。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在通知领取期限内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拒不领取的,由具体实施征收土地补偿的单位依法专户储存并依法告知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本着先清点(丈量)、后补偿的原则进行。据实清点(丈量)并补偿后,所有权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场。
第十一条 四川省仁寿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仁寿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见附件1,果树、林木内套种间种作物青苗不再另行单独补偿。
(二)仁寿县乡镇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见附件5,中心城区(文林街道、普宁街道、怀仁街道)成片林木补偿标准8000元/亩(包含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三)仁寿县房前屋后田边地坎种植的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见附件4。
(四)经营损失补偿标准见附件10,享受经营损失补偿部分的不再计算拆迁奖励和搬迁补助费。
第十二条 仁寿县房屋重置价标准见附件2,仁寿县地上构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3。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林木、果树、花卉等;
(二)室内、屋顶种植的林木、果树、花卉等;
(三)抢搭抢建、非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并由被拆迁户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十四条 应安置对象。以宗地(项目)为单位,以户籍为依据,在县政府批准实施征地拆迁之日前,凡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纳入安置范围。
(一)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农业人口(含服刑人员、回原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轮换工”),享受过福利分房等的除外。
(二)户籍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转出服现役的义务兵以及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选择自主就业且户口回原籍(乡镇、街道)的退役士官;未享受财政供养且户籍在校的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连续就读的研究生。
(三)因征地原因就地农转非后,参加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未安置人员。
(四)因购买社保,户籍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转出(就地农转非),且长期居住在原户籍地并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利、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乡镇“八大员”、代课教师、赤脚医生。
(五)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利,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虽无房屋拆迁,但宅基地在征地红线范围内,自愿放弃申请宅基地且从未享受过安置政策的人员。
(六)因历史原因形成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拆迁对象,原则上两处及以上房屋全部拆迁完毕后,方可安置;否则,只对该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七)安置人员的截止时间: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安置人员的截止日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利、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人员。
(二)未依法进行户籍登记或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人口及未依法进行户籍登记的收(拾)养人员、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死亡未销户人员。
(三)迁出地已安置的迁入人员。
(四)以投亲靠友等其他方式迁入的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员。
(五)户籍不在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员。
(六)回原籍居住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七)享受财政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连续就读的研究生;大中专院校毕业、退学后未回原籍(乡镇、街道)落户的人员。
(八)服现役满十二年及以上的士官;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人员和享受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
(九)不符合安置政策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以户为单位有合法宅基地、独立门牌号的整栋房屋需拆迁时,若家庭成员全部为非农户口不享受安置的,且在规定时间〔时间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规定〕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拆迁奖励及搬迁补助按住房面积(不含生产经营性用房)补偿款的35%计算。仁寿县地上构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3。
第十七条 安置人员的审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严格按条件和程序审查:
(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宗地(项目)为单位,以户籍为依据,根据项目用地规划红线确定安置范围。
(二)在项目安置范围内,被拆迁居民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供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严格审查证明材料,认定安置人员。
(三)项目范围内安置人员信息需在集体经济社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组成监审组,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认定的安置人员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公示期满并经监审组审查核实后,或有争议但经复核后符合应安置人员认定标准的,按规定予以安置。
第十八条 仁寿县城市规划区(文林街道、普宁街道、怀仁街道)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对象实行以下安置方式:
(一)房票安置。按照《仁寿县房票安置工作方案》执行,具体以征拆项目启动时的房票操作细则为准。
(二)货币化安置。综合考虑征地拆迁所在区域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关因素,按人均29万元包干价格计算货币化安置总费用,其中安置费用按人均24万元包干价格计算,奖励补助按每人最高标准5万元计算(含拆迁奖励、过渡费及购房、装修、搬迁等补助)。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经核实后领取货币安置费。
(三)统规统建安置。实施统规统建安置的项目,需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统规统建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仁寿县乡镇建设和单独选址项目(除视高街道、贵平镇、高家镇、北斗镇、龙马镇行政区域)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对象实行以下安置方式:
(一)房票安置。汪洋镇、富加镇、大化镇、文宫镇房票安置按照《仁寿县乡镇房票安置工作方案》执行,其余乡镇待房票安置方案出台后再实施,具体以征拆项目启动时的房票操作细则为准。
(二)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总费用由安置费用和奖励补助组成,即安置总费用=安置费用+奖励补助。
1.安置费用。综合考虑征地拆迁所在区域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分区域按人均包干价格计算货币化安置费用,安置费用标准见附件9。
2.奖励及补助。在县城规划区内购房的,按每名安置对象最高5万元给予奖励补助(含拆迁奖励及过渡费);在乡镇购房的,按每名安置对象最高3.5万元给予奖励补助(含拆迁奖励及过渡费)。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经核实后领取货币安置费。
(三)统规自建安置。交通、水利等独立单独选址项目,安置户可以选择统规自建安置方式。
1.安置标准。根据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规定,以户为单位,对实行新批宅基地自建安置房的拆迁户,按人均3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予以安置,安置总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自建安置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建设选址、建筑面积和风貌按规定审批后由安置对象自行建设。原则上,不得在现有或正在规划编制的规划道路、城镇建设和产业发展规划区域以及控规控建区内选址建设。安置点按“相对集中”的原则,由乡镇初选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审批确定。
2.政策补助。按每名安置对象最高2万元标准计算搬迁奖励、建房补助及过渡费,凡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奖励补助。
3.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以户为单位,3人及以下的每户补助2万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增加补助资金5000元。此项资金由乡镇统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协调等有关支出。
(四)统规统建安置。实施统规统建安置的项目,需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统规统建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凡一个自然户(含法定夫妻、未成年子女)分户的,原则上按一户进行安置且一个自然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生活过渡费标准。征地拆迁需过渡安置的,支付生产生活过渡费。生产生活过渡费以人头计算,每人每月200元。房票安置过渡费发放时间依据房票安置方案确定。统规统建安置生产生活过渡费标准,待统规统建安置方案出台后,按照方案执行。
第五章 生活保障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的相关社会保障按相关社会保障政策执行,资金由征地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确保及时到账,专户储存。
第二十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收土地拆迁安置对象的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农业人口全部农转非。原农村集体组织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并予以公布,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转非人员的生产生活安置。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干扰、阻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补偿安置条件获得补偿安置的,一经查实,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征拆安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问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不溯及既往,截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原已确定为货币化安置、新批宅基地自建、统规自建或统规统建方式安置的,在过渡安置期间,继续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启动未实施完毕的征收项目按原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有关条款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宣传。
附件1
四川省仁寿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序号 |
补偿项目 |
补偿标准(元/亩/年) |
1 |
大春 |
1100 |
2 |
小春 |
900 |
附件2
四川省仁寿县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序号 |
补偿项目 |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
1 |
砖混(现浇) 结构 |
1110 |
2 |
砖混(预制)结构 |
1000 |
3 |
砖木结构 |
680 |
4 |
土木、木结构 |
480 |
5 |
其他结构 |
200 |
附件3
四川省仁寿县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1 |
围墙 |
乱石垒、土围墙 |
立方米 |
100 |
|
砖、石围墙 |
立方米 |
300 |
|||
2 |
院(晒)坝 |
三合土 |
平方米 |
15 |
|
砖、石、水泥砂浆 |
平方米 |
30 |
|||
石板坝 |
平方米 |
20 |
|||
3 |
堡坎 |
石堡坎 |
立方米 |
200 |
|
砼 |
立方米 |
300 |
|||
砖 |
立方米 |
200 |
|||
其他 |
立方米 |
100 |
|||
4 |
水缸 |
口 |
120 |
||
5 |
地窖 |
口 |
300 |
||
6 |
粪池 |
土粪池 |
立方米 |
30 |
|
水泥、三合土粪池 |
立方米 |
50 |
|||
条石粪池 |
立方米 |
50 |
|||
7 |
水池 |
砣石、条石池 |
立方米 |
80 |
|
石砌、砖砌、混凝土池 |
立方米 |
100 |
|||
造型水池 |
立方米 |
100 |
|||
8 |
水井 |
土水井 |
口 |
400 |
|
条石水井 |
口 |
800 |
|||
压水井 |
口 |
800 |
含机械取水 |
||
机井 |
口 |
1000 |
含抗旱井 |
||
9 |
灶台 |
土灶 |
眼 |
130 |
|
红砖砌灶 |
眼 |
160 |
|||
瓷砖灶、水泥灶 |
眼 |
200 |
|||
节能灶 |
眼 |
300 |
含设施 |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10 |
坟墓 |
普通土堆坟 |
座 |
1200 |
|
砖、石、水泥修砌 |
座 |
2000 |
|||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 |
座 |
3000 |
|||
11 |
水管 |
钢管 |
米 |
10 |
|
胶管 |
米 |
6 |
|||
12 |
沼气池 |
口 |
2000 |
||
13 |
粮仓 |
立方米 |
80 |
||
14 |
砖、石、混凝土柜 |
立方米 |
130 |
||
15 |
排灌沟 |
衬砌 |
平方米 |
30 |
|
未衬砌 |
平方米 |
10 |
|||
16 |
围墙大门 |
铁大门 |
平方米 |
150 |
|
木大门 |
平方米 |
100 |
|||
卷帘门 |
道 |
1200 |
|||
17 |
大棚(花棚、蔬菜大棚、蘑菇棚等) |
竹架 |
平方米 |
10 |
|
钢架 |
平方米 |
20 |
|||
塑钢 |
平方米 |
30 |
|||
其他棚 |
平方米 |
5 |
|||
18 |
水塔 |
立方米 |
200 |
||
19 |
彩钢房 |
平方米 |
150 |
||
20 |
彩钢棚 |
平方米 |
80 |
||
21 |
简易棚 |
平方米 |
50 |
||
22 |
固定滴灌设施 |
亩 |
1000 |
||
23 |
装饰、装修 |
简装 |
平方米 |
30 |
含厕所、厨房 |
一般 |
60 |
||||
精装 |
80 |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24 |
鱼塘 |
土鱼塘 |
平方米 |
按5元/平方米水域面积计算 |
含基础 |
|
一面浆砌 |
平方米 |
按7元/平方米水域面积计算 |
||||
二面浆砌 |
平方米 |
按9元/平方米水域面积计算 |
||||
三面浆砌 |
平方米 |
按11元/平方米水域面积计算 |
||||
四面浆砌 |
平方米 |
按13元/平方米水域面积计算 |
||||
搬迁损失补偿 |
成鱼 |
亩 |
3000 |
|||
鱼苗 |
亩 |
2000 |
||||
25 |
三相动力电 |
千瓦 |
300 |
含基础 |
||
26 |
猪圈、牛圈 |
筑石板、火砖 |
平方米 |
60 |
含设施、设备 |
|
27 |
太阳能热水器 |
个 |
1000 |
|||
28 |
个人出资自建入户水泥道路 |
混凝土 |
平方米 |
60 |
含基础、堡坎 |
|
29 |
涵管 |
米 |
50 |
|||
30 |
电杆 |
根 |
400 |
含电线 |
附件4
四川省仁寿县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
名称 |
生长期 |
说明 |
||||
1 |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香柚、柑桔 |
产果期 |
盛果 |
挂果10年以上 |
株 |
120 |
初果 |
挂果3—9年 |
株 |
100 |
|||
幼树 |
定植3年及以上 |
株 |
50 |
|||
幼苗 |
定植3年内 |
株 |
10 |
|||
2 |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 |
产果期 |
盛果 |
挂果12年以上 |
株 |
100 |
初果 |
挂果3—11年 |
株 |
60 |
|||
幼树 |
离地面高度1米及以上未产果 |
株 |
15 |
|||
幼苗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
株 |
8 |
|||
3 |
荔枝、桂圆、枇杷、板栗、核桃、 坚果、花椒、藤椒 |
产果期 |
盛果 |
挂果10年以上 |
株 |
120 |
初果 |
挂果3—9年 |
株 |
100 |
|||
定植未挂果 |
定植3年及以上 |
株 |
50 |
|||
定植嫁接幼树 |
定植3年内 |
株 |
10 |
|||
4 |
葡萄 |
盛果 |
地径在5厘米及以上 |
株 |
80 |
|
中产 |
地径在2—5厘米(含2厘米) |
株 |
50 |
|||
挂果 |
地径在1—2厘米(含1厘米) |
株 |
15 |
|||
幼树 |
地径在1厘米以下 |
株 |
10 |
|||
5 |
香(芭)蕉 |
挂果 |
株 |
50 |
||
苗 |
株 |
6 |
6 |
桑树 |
产叶(果)桑 |
盛产叶(果) |
株 |
20 |
中产叶(果) |
株 |
10 |
|||
初产叶(果) |
株 |
5 |
|||
幼苗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
株 |
2 |
||
7 |
油茶、油桐、乌柏、梅子 |
大树 |
盛产期 |
株 |
50 |
中树 |
中产期 |
株 |
30 |
||
小树 |
初产果 |
株 |
8 |
||
幼树 |
未产果 |
株 |
5 |
||
8 |
竹林 |
25根以上 |
笼 |
80 |
|
10—25根 |
笼 |
60 |
|||
10根及以下 |
笼 |
40 |
|||
9 |
杂树(松、杉、柏、椿、芽等) |
大树 |
干胸径16厘米及以上 |
株 |
30 |
中树 |
干胸径6—15厘米 |
株 |
15 |
||
小树 |
干胸径2—5厘米 |
株 |
5 |
||
幼树 |
干胸径2厘米以下 |
株 |
2 |
||
10 |
名贵树木(银杏、桂花、桢楠等) |
胸径10厘米以上 |
株 |
100 |
|
胸径5—10厘米 |
株 |
50 |
|||
胸径5厘米以下 |
株 |
20 |
备注:零星林木、果树、花卉等附着物补偿标准不能超过成片林木、果树、花卉等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5
四川省仁寿县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
名称 |
生长期 |
说明 |
||||
1 |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香柚、柑桔等柑橘枇杷类常绿果树类 |
产果期 |
盛果 |
挂果10年以上 |
亩 |
9000 |
初果 |
挂果3—9年 |
亩 |
6000 |
|||
幼树 |
定植3年以上 |
亩 |
2500 |
|||
幼苗 |
定植3年以内 |
亩 |
1600 |
|||
2 |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荔枝、桂圆、板栗、核桃、花椒等落叶果树类 |
产果期 |
盛果 |
挂果10年以上 |
亩 |
8000 |
初果 |
挂果3—9年 |
亩 |
5000 |
|||
幼树 |
离地面高度1米及以上 或定植3年以上,未产 果 |
亩 |
2200 |
|||
幼苗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或嫁接定植3年内 |
亩 |
1500 |
|||
3 |
葡萄、百香果、猕猴桃等藤蔓水果类 |
盛果 |
地径在5厘米及以上 |
亩 |
10000 |
|
中产 |
地径在2—5厘米(含2厘米) |
亩 |
7000 |
|||
挂果 |
地径在1—2厘米(含1厘米) |
亩 |
4000 |
|||
幼树 |
地径在1厘米以下 |
亩 |
2000 |
|||
4 |
香(芭)蕉 |
挂果 |
亩 |
3600 |
||
苗 |
亩 |
1500 |
||||
5 |
桑树 |
产叶(果)桑 |
盛产叶(果) |
亩 |
3000 |
|
中产叶(果) |
亩 |
2400 |
||||
初产叶(果) |
亩 |
1800 |
||||
幼苗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
亩 |
1000 |
6 |
油茶、油桐、乌柏、梅子 |
大树 |
盛产期 |
亩 |
4500 |
中树 |
中产期 |
亩 |
3000 |
||
小树 |
初产果 |
亩 |
700 |
||
幼树 |
未产果 |
亩 |
400 |
||
7 |
竹林(含笋竹) |
盛产期 |
亩 |
4000 |
|
中产期 |
亩 |
2500 |
|||
未成林 |
亩 |
1500 |
|||
8 |
杂树(松、杉、柏、椿、芽等) |
大树 |
干胸径16厘米及以上 |
亩 |
5000 |
中树 |
干胸径6—15厘米 |
亩 |
3000 |
||
小树 |
干胸径2—5厘米 |
亩 |
2000 |
||
9 |
名贵树木(银杏、桂花、桢楠等) |
胸径10厘米以上 |
亩 |
7000 |
|
胸径5—10厘米 |
亩 |
5000 |
|||
胸径5厘米以下 |
亩 |
3000 |
|||
10 |
花草苗圃 |
成片种植 |
亩 |
5000 |
附件6
四川省仁寿县主要水果品种成片栽植密度及大小划分标准
一、栽植密度
1.柑桔(柚子)110株及以上/亩。
2.桃树503.梨树704.枣树705.李树706.枇杷407.核桃288.竹子45
株及以上/亩。
株及以上/亩。
株及以上/亩。
株及以上/亩。
株及以上/亩。
株及以上/亩。
笼及以上/亩。
9.一般林木45笼及以上/亩。
二、果树大小划分标准
1.栽植2年以下为幼树。
2.栽植2—5年为初挂果树(树冠1平方米以下)。
3.栽植5年以上为成年树(树冠1平方米以上)。
附件7
规模养殖户的标准
养猪户:年出栏50头以上。
养羊户:年出栏30只以上。
养肉牛户:年出栏10头以上。
养奶牛户:存栏5头以上。
养蛋鸡户:存栏500只以上。
养肉鸡户:年出栏2000只以上。
养鸭户:年出栏2000只以上。
养鹅户:年出栏1000只以上。
养兔户:年出栏500只以上。
养鸽户:年出栏1000对种鸽以上。
附件8
四川省仁寿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编号 |
实施范围 |
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
土地补偿及安 置补助费比例 (百分比) |
|
乡镇(街道) |
行政村(社区) |
|||
Ⅰ |
文林街道、普宁街道、怀仁街道 |
飞泉社区、陵阳社区、忠实社区、奎星阁社区、文林社区、陵州社区、书院社区、建设社区、金马社区、火箭社区、南坛社区、先农社区;木门社区、叶桥社区、镇山社区、粮丰社区、新民社区、江家坝社区、坝达社区、龙水河社区、城东社区、高笋社区、黎光社区、钟坝社区、杜家社区;蜂蜜社区、三圣社区、利林社区、黑虎社区、大道社区、八里社区、城北社区、钢铁社区、吊庆社区 |
61200 |
40:60 |
区片编号 |
实施范围 |
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
土地补偿及安 置补助费比例 (百分比) |
|
乡镇(街道) |
行政村(社区) |
|||
Ⅱ |
文宫镇、宝马镇、大化镇、富加镇、黑龙滩镇、龙正镇、满井镇、汪洋镇、珠嘉镇 |
元通社区、古佛社区、石家社区、文华社区、永革村、池家村、李家沟村、勇跃村、岔河村、五建村、长虹村、太清村、油村村、桂湾村、韩家村、响簧村;李家坝社区、决心社区、洪水村、军民村、高照村;劳动社区、华兴社区、水利社区、龙门村、松林村、英雄村、正义村、曹河村;玉龙社区、江西社区、天贵社区、合作社区、坳店社区、马鞍社区、康乐社区、音堂村、金钟村、河堰村、东风村、柳沟村、奋斗村、桂树村、鱼茂村、大山村、雷鸣村、欢家村;大井社区、光相社区、开元社区、白瞿社区、天桥社区、大坝社区、四海社区、石田村、渡槽村、光明村、望峨村;茨竹社区、全新社区、石顶社区、东方红社区、龙驹社区、椰江社区、花龙社区、西蝉村、净土村、中咀村、新建村、冲天村、增产村;龙泉社区、云锦社区、兆嘉社区、元正村、高家村、胜利村、安乐村、友好村、福桥村;人民社区、永宁社区、涂家社区、四公社区、洪湖社区、富民社区、大勇社区、新华社区、翻身社区、广石社区、大雅村、田湾村、劳模村、永胜村、秦湾村、新和村、五爱村、民益村、上游村、高山村、大洪村、尖山村、金泉村、田中村、群策村、碧云村、红阳村、联系村;三溪社区、花园社区、顺龙村、棚村村 |
50000 |
40:60 |
区片编号 |
实施范围 |
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
土地补偿及安 置补助费比例 (百分比) |
|
乡镇(街道) |
行政村(社区) |
|||
Ⅲ |
板桥镇、 曹家镇、 彰加镇、 禾加镇、 虞丞乡、 藕塘镇、 始建镇、 新店镇 |
青龙社区、团圆社区、河口社区、民福村、朱家村、柏树村、乐园村;宝珠社区、鹤立社区、永和社区、香楠社区、坪园社区、永固村、永晶村、民权村、红花村、东华村、尖石村、文兴村;梨树社区、勤劳社区、东联村、井沟村、清泉村、共峨村、水星村;白龙社区、观音社区、三台社区、庆余村、勤乐村、月桥村、新田村、永勤村;磨子社区、楼影社区、朝凤社区、铧炉村、铁牛村、明月村、礼周村、德意村、徐庙村、促进村、连新村、铁炉村、潘家村;龙方社区、曲江社区、东升村、武通村、哨楼村、东岳村、太平村、建国村、金鸡村、水池村;中胜社区、黄坡社区、共和社区、一心村、陶然村、七里村、红茶村、化石村、幸福村、共同村、文昌村、鱼箭村、官印村、殷坝村;红旗社区、针鼓社区、星火社区、青石社区、龙桥社区、碾米村、合兴村、灯塔村、明星村、中华村;同意村、柏柳村、前峰村、丞相村、反封村、冒水村、乐群村;光辉社区、红星社区、光华社区、红卫社区、天明村、中合村、大兴村、桃红村、法轮村、永福村、南阳村、茶林村、双茶村、坳塘村、金牛村;豆缝社区、代寺社区、农旺社区、云华村、明珠村、白坝村、齐心村、八井村、飞龙村、赤卫村、前卫村、新庙村;双店村、汤家村、瑞云村、盘龙村、青年村;建新社区、来凤社区、营山社区、太山社区、杏花社区、荣盛社区、大河村、柏山村、马湖村;灵芝社区、新民村、三顾村、白沙村、红英村、华阳村、鸭池村、扎林村;中农社区,新店社区、黄祠村、福堂村、解放村、三星村、双埝村、双河村、能仁村、高星村 |
43000 |
40:60 |
附件9
四川省仁寿县乡镇货币化安置标准
区域 |
乡镇 |
范围 |
安置方式 |
安置标准 |
备注 |
区域一 |
文宫镇、大化镇、富加镇、珠嘉镇、黑龙滩镇、汪洋镇 |
全乡镇 |
货币化安置 |
人均15万元 |
不含县城区规划内购房的人均5万元奖励及补助或乡镇辖区购房的人均3.5万元奖 励及补助。 |
区域二 |
宝马镇、满井镇、龙正镇、禾加镇、宝飞镇 |
人均13万元 |
|||
区域三 |
慈航镇、始建镇、钟祥镇、 方家镇、藕塘镇、板桥镇、 谢安镇、虞丞乡、曹家镇 |
人均10万元 |
附件10
四川省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 |
|
经营损失补偿 |
有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门市 |
平方米 |
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
合法经营的企业、农家乐等生产 经营性主体房屋(不含临时生产经营配套用房) |
平方米 |
400元 |
|
规模养殖场、家庭作坊等经营性 主体房屋(不含临时生产经营配套用房) |
平方米 |
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