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1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现将《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土地征收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成立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法制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定期研究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督查和考核征地拆迁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征地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提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建议,完善征地拆迁工作规章制度;
(二)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被征收农业人员社会保障金;
(三)组织召开征地拆迁相关听证会,负责征地拆迁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访等工作;
(四)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市本级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概算方案;
(五)督查督办征地补偿安置等政策落实情况;
(六)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及考核。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管理和监督,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及其他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负责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宣传和维稳工作,排查、调解、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纠纷及突发事件,并做好征地拆迁信访工作,组织召开征地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议,制订社会风险稳定性评估报告、维稳工作预案和出具维稳承诺书;
(三)负责组织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其他建(构)筑物等合法性认定;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参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廉政责任制的落实;
(五)监管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及公开工作;
(六)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被征收农业人员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七)负责审核征地补偿协议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相关事宜;
(八)负责征地补偿实际成本决算资料汇总,编制项目征地补偿费用决算报告。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开展征地补偿登记调查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事项,协助处理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和遗留问题。
第七条 公安、法制、发改、司法、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农业、林业、审计、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助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收人,并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构筑)物现状进行调查。被征收人应配合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确认后签字或盖章。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的、权利人不清楚或权属有争议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用照相、摄像等方式留存依据,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发布《拟征地告知书》之日起,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新增栽种、建设和装修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构筑)物、扩大养殖范围和增加设施、追加放养各种养殖物等,都属于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发布《拟征地告知书》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七)办理特种养殖证;
(八)其他有碍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办理期限内办理的上述手续,不能作为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的醒目位置及媒体发布征收土地通告,并采取留存送达回证和对通告张贴现场摄像、照相等方式予以取证存档。征收土地通告需明确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地的用途、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等。
第十一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自征收土地通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的醒目位置及媒体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采取留存送达回证和对方案张贴现场摄像、照相等方式予以取证存档
湖南省张家界市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地补偿标准、补偿费用数额、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期限、地点、听证的权利与期限等。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要求听证的,应当听证。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前,存入国土资源部门在财政设立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未存入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并在被征地村组张榜公示。
各区县可设立征地拆迁款专户,用以存入未领取的征地补偿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补偿款。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当地政府会同征地机构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商谈补偿事宜,拟订征地补偿协议,按程序报批后正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内容包括征地范围和面积(附征地红线图)、征地补偿标准、补偿金额、付款方式、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签订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协议书时,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依法收回并注销或核减相应面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权证依法变更或注销。
第十六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腾房让地。
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腾房让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逾期拒不腾房让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张家界市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腾房让地。
第四章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 专业菜地专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部门批准且常年种植蔬菜并有相关配套设施的蔬菜基地,只有专业菜地批复文件、一年内未种植或抛荒的,按土地征收、农转用审批地类补偿。
第十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按土地面积计算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1;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花卉苗木补偿的,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2至附表1-6;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水产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包干补偿的,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8;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特种水产养殖转运补损的,具体补损标准见附表1-9;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其他特种动物养殖转运补损的,具体补损标准见附表1-10;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常规动物规模化养殖转运补损的,具体补损标准见附表1-11;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砂石场、预制场、砖厂、石材场等补偿的,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12。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坟墓迁移的,具体按《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补助(附表4)。各区县应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革弊立新,原则上统一将散葬坟墓迁移到政府指定的公墓集中安置,逐步实现坟墓迁移由乱埋乱葬向规范安葬转变。
第二十条 经林业、农业等部门批准的花卉苗木、绿化园林企业苗木移栽补偿标准见附表1-7。
第五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张家界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应对被拆迁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拆迁房屋主体价值的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构筑物、附属设施等价值的补偿;
(三)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拆迁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补偿的情形。
对积极支持、配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腾房让地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和补助。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结构、使用性质等,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征收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建筑,由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房屋登记簿、房屋所有权证、航拍图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一)调查。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组织调查摸底的同时,组织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及项目安置指挥部、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国土所等单位,对未登记房屋的坐落、面积、用途、权属、土地使用、建设年份、建筑结构、权利人是否世居户、唯一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汇总相关资料、证据,提出相关意见。
(二)认定。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根据项目安置指挥部、乡镇(街道)、村(社区)、国土所等单位提交的资料、证据,对未登记建筑的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
(三)公示。对调查认定的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最终认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张家界市对于征收土地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建筑,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建筑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四)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收中心城区内以及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不能给予宅基地安置的区域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参照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偿标准按照评估价格确定。
“中心城区”为各区县经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区域,具体范围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为准。
“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2004年公布的《武陵源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5—2020)》中确定的范围为准,规划调整后以新的规划范围为准。
第二十六条 征收中心城区外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原则上按村庄规划统一联建,集中安置。条件不具备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自拆重建方式安置。
(一)房屋主体及其装饰装修按照《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附表2规定的相关标准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估价补偿。生产生活设施、其他地上建(构)筑物按照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相关标准予以补偿。
(二)自拆重建安置,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征地单位负责重建地的规划设计和用地报建等手续,按规划设计要求平整场地,还建水源、电源、室外排水主管、超深部分基础及道路。
2.拆迁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宅基地安置,宅基地面积必须符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被拆迁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一处宅基地被征收,而他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再安排重建地。
(三)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执行:
1.拆迁集体企业经营性房屋,按《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增加35%补偿。
2.拆迁个人生产、经营用房的,有经营现状且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照章纳税并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房屋的征收,按《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增加25%补偿。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张家界市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搬迁补助费按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自拆重建的被拆迁户,搬迁补助费计算两次。临时安置费按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每月的标准给予补偿,一般不超过12个月;自拆重建集中安置超过12个月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双倍标准支付。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房屋产权人和使用权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支付给房屋使用权人。停产、停业补助费的标准为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额(主体+装饰装修)的7‰给予补助。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计算确定。
凡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三)被拆迁户误工工资按照每户每天200元共计30天包干补偿(新分户不享受误工工资)。
第二十八条 按期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履行房屋拆迁协议腾房让地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未腾房让地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征地拆迁不可预计费按征地补偿费总额分段提取,具体计提方法和标准:0.5亿元以下(含0.5亿元)的按不超过4%提取,0.5亿元至1亿元的按不超过3%提取,1亿元至5亿元的按不超过2.5%提取,5亿元至10亿元的按不超过2%提取,10亿元以上的按不超过1.5%提取,专项用于征地补偿安置相关不可预计项目的补偿支出。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征地补偿费总额分段提取,具体计提方法和标准:0.5亿元以下(含0.5亿元)的按不超过4%提取,0.5亿元至1亿元的按不超过3%提取,1亿元至5亿元的按不超过2.5%提取,5亿元至10亿元的按不超过2%提取,10亿元以上的按不超过1.5%提取,专项用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支出。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腾房让地任务的,对征地拆迁一线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奖励资金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经费中计提。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工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农业等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腾地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强揽工程建设的;
(三)组织、煽动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阻碍征收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阻碍国家建设正常进行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征地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法违规擅自组织征地拆迁,扰乱征地拆迁秩序的;
(三)在征地工作中违规操作,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四)违规审批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违规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违规办理户口迁移、户籍转换或家庭分户(立户),违规核发或延续登记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证照,违规批准土地、房屋流转或变更土地、房屋用途的;
(五)违规审批畜牧水产养殖、花卉苗木基地、“农家乐”及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的;
(六)在土地和房屋丈量(测量)登记、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住房安置人口认定、家庭分户(立户)及相关补偿中弄虚作假、套取补偿安置费用,骗取、虚报、冒领、私分征地补偿资金,挪用、截留、克扣、拖欠征地补偿费用,擅自涂改征拆档案资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在政策规定之外,巧立名目,违规收取工作经费、管理费、奖金和其他费用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的,参照《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市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的,按原通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办法施行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的,按照本办法施行。
附表1-1
湖南省张家界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土 地 种 类 |
类别 |
补偿标准(元/亩) |
水田 |
一 |
2800 |
专业菜地 |
一 |
3600 |
旱地 |
一 |
2000 |
鱼池 |
鱼苗、鱼种 |
3800 |
成鱼 |
3200 |
|
藕池 |
|
2800 |
附表1-2
湖南省张家界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类别 |
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各类干果、水果、园林绿化、林木、药材假植苗 |
树高0.5—1米,1—2年生 |
亩 |
5200 |
种植密度不少于200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用材林及杂树 |
胸径10厘米以下 |
亩 |
2000(指砍伐工资、运费) |
树木成片生长。胸径10厘米以下的树木郁闭度不低于70%(含)的,按此标准补偿;树木郁闭度在20%(含)至70%之间的,减半补偿;树木郁闭度低于20%的,不予补偿。荒山不予补偿 |
胸径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 |
亩 |
4000(指砍伐工资、运费) |
树木成片生长。胸径10厘米以上的树木郁闭度70%以上,按此标准补偿 |
|
胸径10—20厘米 |
株 |
60(指砍伐工资、运费) |
房前屋后单株树木 |
|
胸径20厘米以上(含20厘米) |
株 |
80(指砍伐工资、运费) |
房前屋后单株树木 |
|
各类药材、林木、园林绿化树成片种植(含木本花) |
种植3年生以内 |
亩 |
9100 |
种植密度不少于150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种植3至5年 |
亩 |
13000 |
种植密度不少于100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种植5年以上 |
亩 |
19000 |
种植密度不少于40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经济作物 |
一年生 |
亩 |
5200 |
草莓 |
多年生 |
亩 |
6500 |
1—2年,葛,500蔸以上 |
|
多年生 |
亩 |
11000 |
3—5年,葛,500蔸以上 |
|
多年生 |
亩 |
13000 |
5年以上,葛,500蔸以上 |
附表1-3
湖南省张家界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类别 |
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各类干、水果苗圃 |
已嫁接 |
亩 |
13000 |
嫁接苗,未解砧,未出幼苗,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1年生 |
亩 |
16000 |
嫁接苗,解砧,长出幼苗,生长至当年年底,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2年生及2年生以上 |
亩 |
19000 |
嫁接苗,经过两年生长周期,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各类干、水果砧木苗圃 |
砧木幼苗 |
亩 |
6500 |
不能开刀嫁接,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壮年砧木苗 |
亩 |
9000 |
开刀嫁接的最佳期,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衰老期砧木 |
亩 |
5000 |
最佳嫁接期已过,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两年以上,60cm以上) |
||
各类园林绿化育苗、药材(林木)苗圃 |
1年生 |
亩 |
9000 |
实生苗、扦插苗,嫁接苗按增加0.2的系数计算补偿,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2年生及2年生以上 |
亩 |
17000 |
实生苗、扦插苗,嫁接苗按增加0.2的系数计算补偿,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茶叶 |
茶叶苗圃 |
播种或扦插半年 |
亩 |
5000 |
|
播种或扦插1年 |
亩 |
7000 |
|
||
幼林园 |
1—3年生 |
亩 |
10000 |
初采茶,每亩栽2200蔸左右(每蔸2株) |
|
成林园 |
3年以上生 |
亩 |
15000 |
长年采茶,每亩栽2200蔸左右(每蔸2株) |
附表1-4
湖南省张家界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类别 |
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绿化树桩 |
胸径12厘米以下 |
亩 |
11000 |
种植密度不少于40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胸径12—20厘米,桩高2—4米 |
亩 |
13000 |
种植密度不少于30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胸径20厘米以上,桩高2—4米 |
亩 |
15000 |
种植密度不少于25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竹类 |
幼龄竹园 |
亩 |
4000 |
成片种植 |
初盛竹园 |
亩 |
5000 |
成片种植,能砍伐较少数量的竹材 |
|
盛产竹园 |
亩 |
6000 |
成片种植,每年能砍伐一定数量的竹材 |
|
初盛雷竹 |
亩 |
12000 |
成片种植 |
|
雷竹母种竹 |
亩 |
19000 |
||
爬山虎 |
|
平方米 |
2 |
|
绿化草皮 |
|
平方米 |
10 |
|
附表1-5
湖南省张家界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定植期1—2年生 |
初果期第3—4年 |
盛产期 |
|||
三类 |
二类 |
一类 |
|||
补偿标准(元/亩) |
补偿标准(元/亩) |
补偿标准(元/亩) |
补偿标准(元/亩) |
补偿标准(元/亩) |
|
桔树、柚树、桃树、李树、梨树、枣树、枇杷、板栗、石榴、杏子、核桃、花椒、无花果、葡萄、猕猴桃等 |
4300 |
8500 |
15000 |
19000 |
23000 |
备注 |
1.干、水果类树冠大小:盛产期一类2米以上(含2米),二类1.5米以上(含1.5米),三类1.2米以上(含1.2米);种植密度:盛产期不少于80株/亩,初果期和定植期不少于12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超过株数不予补偿。2.未列入此表的干、水果树参照上述标准补偿。 |
附表1-6
湖南省张家界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类别 |
补偿标准(元/亩) |
备注 |
||
定植期 |
初产期 |
盛产期 |
||
油茶、油桐 |
2600 |
6500 |
9000 |
树冠大小:盛产期树冠达2米以上(含2米),初产期树冠达1.2米以上(含1.2米);种植密度:盛产期不少于80株/亩,定植期和初产期不少于12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超过株数不予补偿。 |
说明:1.其他未列入项目的花木、经济林木和风景林木,参照本规定各种绿化树成片种植的标准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2.需要量胸径的花木从根茎以上1.3米高处量取。
3.花卉只补木本花,草本花卉不予补偿,盆景酌情补搬运费。
4.建设征(用)地单位需要保留的各种树木,按同类规格补偿标准后不再另行计算其他补偿。
5.经济林套种各类耐阴绿化树木成片种植,每亩增加补偿3000元,零星套种的减半追加。
6.零星种植的各类树木,按本规定种植密度和补偿标准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7.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按本规定补偿后,其附着物归征地单位所有;如原所有权人需要苗木的,按本规定标准减半补偿。
附表1-7
湖南省张家界市土地征收花卉苗木、绿化园林企业苗木移栽补偿标准
类别 |
上限种植密度(株/亩) |
移植补偿标准 |
备注 |
|
移栽费 |
直径 |
|||
移栽费
|
10cm以下 |
|
18000元/亩 |
1.该补偿只限经批准的花卉苗木、绿化园林企业,具有相关部门核发的各种证照并手续齐全[竹木加工(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完税证明],竹木加工(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补偿的花卉苗木种植范围必须一致,否则不予补偿。 2.该补偿含花卉苗木开挖、吊装、转运、栽种等环节中所有补偿。 3.低于上限值的按实际株数据实补偿。 4.超过上限种植密度部分的不予补偿。 |
10cm-19cm |
80 |
400元/株 |
||
20cm以上(含20cm) |
60 |
700元/株 |
||
移栽损耗 |
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林业部门的核价意见出具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值的5%补偿 |
附表1-8
湖南省张家界市土地征收水产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包干补偿标准
类别 |
必要设备、设施和条件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水产养殖场所
|
一 |
有2米以上高度围合固定围墙、完整的水泥护坡和水泥道路、相应的养殖设施设备。 |
20000元/亩 |
1.包干补偿含水产养殖场所内及周边的设施设备和树木,不含房屋。 2.固定围墙是指砖砌围墙。 3.养殖设施设备包括增氧机、抛撒机、电力设施等。
|
二 |
有完整的护坡和简易道路、相应的养殖设施设备。 |
14000元/亩 |
||
三 |
有简易的道路、相应的养殖设施设备 |
7000元/亩 |
||
四 |
有相应的养殖设施设备。 |
4000元/亩 |
||
自然水塘 |
|
2000元/亩 |
附表1-9
湖南省张家界市土地征收特种水产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品种 |
必要设备、设施和条件 |
养殖密度 |
养殖时间(时段) |
补损标准 |
龟鳖类
|
环池堤周围有高度在0.6米以上的防逃墙;水泥护坡等 |
500只或300公斤/亩 |
4800元/亩 |
|
珍珠
|
有配套的珠蚌吊养绳、浮瓶和吊养箱(袋)等 |
600只/亩 |
1年以内或4年(含4年)以上 |
2400元/亩 |
1年(含1年)以上至4年以下 |
3600元/亩 |
|||
鳝鱼泥鳅 |
饲养网箱,网箱单个面积(平面)为1—1.2㎡ |
网箱个数370个/亩且每箱1.5公斤 |
2880元/亩 |
|
牛蛙 |
建有高度1米以上的防逃墙或防逃网;水泥护坡等 |
25只/㎡ |
2880元/亩 |
|
龙虾 |
用石棉瓦、花绸布、塑料薄膜或钢纱网等材料建有高0.5米以上的防逃墙 |
150公斤/亩 |
2400元/亩 |
|
蟹类 |
用水泥砖、玻璃钢、钙塑板等材料建有高1米以上的防逃设施;养殖池内栽种有适合蟹类食用的水草 |
600只/亩 |
2400元/亩 |
|
观赏鱼 |
身长5cm(含5cm)以下鱼苗,2万尾/亩;身长5cm以上鱼苗,1万尾/亩 |
育苗期 |
2500元/亩 |
|
一般期 |
1750元/亩 |
|||
大鲵 |
苗种阶段其放养密度为60—100尾/平方米,成鲵阶段5—20尾/平方米。 |
育苗期 |
6500元/亩 |
|
一般期 |
5000元/亩 |
|||
说明:1.属空池期、歇业期或养殖密度在本办法规定密度20%以下的不予补偿;养殖密度在本办法规定密度20%(含20%)—80%之间的,按实际密度补偿;养殖密度在本办法规定密度80%以上(含 80%)的,按标准补偿。 2.本标准含青苗补偿。 |
附表1-10
湖南省张家界市房屋拆迁其他特种动物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品种 |
必要设备、设施和条件 |
养殖规模 |
补损标准 |
信鸽 |
信鸽脚上带有全国统一足环;鸽主持有省或市信鸽协会发放的《足环证》 |
|
20元/只 |
肉鸽 |
有巢盒、保健砂钵、栖架等必备的养鸽用具 |
规模在100只以上(含100只) |
8元/只 |
兔 |
有兔笼、产仔箱、食碗、饮水器、喂料车等设备 |
规模在50只以上(含50只) |
10元/只 |
蛇 |
蛇园四周建有高度2.5米以上的围墙,蛇园内设有蛇窝和蛇洞穴、小水沟、草、树木、石头等 |
养殖面积在50㎡以上(含50㎡) |
12元/斤 |
竹根鼠 |
有鼠笼、养殖池等设施 |
规模在50只以上(含50只) |
15元/只 |
附表1-11
湖南省张家界市房屋拆迁常规动物规模化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单位:元/场
品种 |
养殖规模 |
补损标准 |
备 注 |
狗 |
30—59条 |
1600 |
1.养殖规模均含下限; 2.该补偿只限于规模化专业养殖场; 3.养殖规模在标准以下的不予补偿; 4.转运未达到出栏(出售)条件的猪仔,对养殖户给予提前出栏(出售)补贴,补贴标准如下:10头以下(含10),1000元;11—50(含50)头,5000元;51—100(含100)头,10000元;101头以上,20000元。 5.异地续养场所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不另行补偿。 |
60—99条 |
2000 |
||
100—200条 |
2500 |
||
200条以上 |
3000 |
||
猪、羊 |
10—29头 |
1500 |
|
30—49头 |
1900 |
||
50—99头 |
2500 |
||
100—200头 |
3500 |
||
200头以上 |
5000 |
||
牛、马 |
20—49头 |
2000 |
|
50—100头 |
2500 |
||
100头以上 |
3000 |
||
家禽类 |
200—499只 |
2000 |
|
500—1000只 |
3000 |
||
1000只以上 |
4000 |
附表1-12
湖南省张家界市房屋拆迁砂石场、预制场、砖厂、石材场等补偿标准
项目 |
规格(单位) |
标准(元) |
备注 |
|
砂石场 |
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 |
200米以下(含200米) |
213000 |
1.合法砂石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场地平整和搬迁等,所有费用包干补偿。 2.输送机传输皮带在200米以上的,每增加1米,增加补偿费360元。 |
停产、停业补助费 |
200米以下 |
26000 |
每个砂石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包干。 |
|
200—500米 |
37000 |
|||
500米以上 |
52000 |
|||
预制场 |
设施 |
|
270000 |
1.合法预制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机井,场地平整和搬迁等,所有费用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少于5亩、20厘米厚钢筋混凝土坪不少于3亩,以上两项面积任一项每减小0.5亩按该项补偿标准的10%递减。 3.水塔、生产成品搬迁不另外计算补偿。 |
停产、停业补助费 |
个 |
29000 |
每个预制场停产、停业补助费包干。 |
|
砖场 |
轮窑 |
1门 |
127000 |
1.合法砖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烟筒、机井、道路、护坡、硷坯坪,场地平整和搬迁等,所有费用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少于5亩,每减少0.5亩按该项补偿标准的10%递减。 3.烟筒高度不低于70米,每降低1米减少5%。 |
停产、停业补助费 |
1门 |
2700 |
每个砖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轮窑的门数包干。 |
|
石材加工、生产、销售企业 |
1.机械搬迁费(含拆装运损调试费用),按机械评估价值的10%计算。 2.石材搬迁费(含搬迁过程中所有费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130元/吨计算。 3.石材搬迁损耗,普通石材按评估价值的5%计算。 4.停产停业损失,参照房屋征收中停产停业损失标准,按石材评估价值的每月7‰计算,停产停业月数按6个月计算。 |
补偿要求:
(一)预制场:1.停产停业补助、设施拆装搬迁费等全部费用按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建设用地面积计算结合本表规定标准实行包干补偿。补偿后不再安置生产经营场地,产品和生产用具自行处理不予补偿。
2.征拆有合法批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手续的预制场办公、生产用房,按本办法附表2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无合法批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手续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二)砖厂、砂石场:1.设施设备残值按评估并经审计、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后予以补偿。补偿后不再安置生产经营场地,产品和生产用具自行处理不予补偿。
2.征拆有合法批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手续的办公、生产用房,按本办法附表2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无合法批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手续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三)合法砂石场、预制场、砖场是指经过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环保、安监等职能部门行政许可,并依法缴纳了国家税收的经营主体;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后,未经行政许可产生的砂石场、预制场、砖场等经营场所不予补偿。
附表2-1
湖南省张家界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说明
1.房屋层高的划分和测定方法:房屋的层高是指从底层地面到楼层板面的垂直高度,平房以室内地面到檐口滴水高度为准,前后有高低者取平均高度计算;楼房平屋面以室内地面至屋顶天沟底面檐口高度除以层数计算;坡屋面以檐口滴水高度除以层数计算。
(1)钢筋砼框架结构、排架结构屋高的划定:底层的基本高度3.3m,楼层高度3m。
(2)砖混、砖木结构平房的基本高度为3.2m,楼层高度3m。
(3)简易结构的房屋、构筑物基本层高为2.2m。
2.房屋结构类型的划分:主要以基础类型、主体结构(包括墙体、梁柱、楼板、屋面等)划分依据,不同的结构类型分别套用不同的补偿标准。
3.房屋面积计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有效合法证件为依据,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水平面积计算。有砖柱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突出房屋高度在2.2m以上的楼梯间、屋顶水箱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山墙出檐、悬挑雨棚不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层高低于2.2m(不含2.2m)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4.自拆重建补偿标准已经包括房屋主体建(排)筑物补偿,房屋拆除、旧料堆码、材料运输、房屋四周排水明暗沟、散水、天沟、悬挑、雨棚、踏步、室内水、电、卫及基础的补偿。不包括“三通一平”和被征收宅基地补偿。
5.砖混结构的屋顶隔热层、架空层按平均高度计算,0.5m以下(含0.5m)的不计算补偿,高度超过0.5m的,每超过0.1m按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元,补偿高度最高不超过1.5m,超过1.5m的按1.5m计算,砖混结构的架空层按平均高度计算,0.3m以下(含0.3m)的不计算补偿,高度超过0.3m的,每超过0.1m按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0元。
6.各类房屋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以建成的房屋成品为计算标准。
附表2-2
湖南省张家界市房屋拆迁房屋成色勘估表
房 屋 结 构 |
钢混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结构 |
简易结构 |
|
60—80年 |
40—60年 |
30—50年 |
10—15年 |
||
完好房 |
十成 |
10年以内 |
8年以内 |
6年以内 |
4年以内 |
九成 |
11—16年 |
9—12年 |
7—10年 |
5—6年 |
|
其它完好房 |
八成 |
17—24年 |
13—18年 |
11—16年 |
7—9年 |
七成 |
25—32年 |
19—24年 |
17—20年 |
10—12年 |
|
六成 |
33—40年 |
25—30年 |
21—25年 |
13—15年 |
|
一般损坏房 |
五成 |
41—48年 |
31—36年 |
26—30年 |
16—18年 |
四成 |
49—56年 |
37—42年 |
31—35年 |
19—21年 |
|
严重损坏房危房 |
三成以下 |
57年以上 |
43年以上 |
36年以上 |
22年以上 |
附表2-3
湖南省张家界市房屋拆迁钢筋砼框架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等级 |
房屋主要结构 |
自拆重建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
增减因素 |
一类 |
钢筋砼(筏板)基础,全框架结构,内外墙为二四眠墙,墙面888仿瓷,铝合金窗,窗、门设施齐全;全现浇屋面和现浇坡屋顶并盖琉璃瓦屋面,天沟(含天沟装饰)防潮处理;楼梯间不锈钢扶栏(含工艺木质扶栏和各类雨阳罩);水、电、卫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或暗沟、水泥踏步;三方贴墙面砖 |
1400 |
1.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无地面防潮处理减2% 5.内墙无粉888仿瓷减2% 6.无琉璃瓦装饰减2% |
二类 |
钢筋砼(筏板)基础,全框架结构,内外墙为二四眠墙,墙面888仿瓷,铝合金窗,窗、门设施齐全;全现浇屋面或现浇坡屋顶;天沟(含天沟装饰)防潮处理;楼梯间不锈钢扶栏(含工艺木质扶栏和各类雨阳罩);水、电、卫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或暗沟、水泥踏步;一方贴墙面砖 |
1300 |
1.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无地面防潮处理减2% 5.内墙无粉888仿瓷减2% |
三类 |
钢筋砼(筏板)基础,全框架结构,内外墙为二四眠墙或斗墙,墙面888仿瓷,铝合金窗,窗、门设施齐全;现浇平顶屋面或部分琉璃屋面、预制板楼面,砼小板架空隔热或平顶青瓦隔热屋面;现浇坡屋顶无琉璃瓦屋面;天沟(含天沟装饰、各类雨阳罩)防潮处理;楼梯间有扶栏;水、电、卫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或暗沟、水泥踏步 |
1200 |
1.层高每增减10cm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无地面防潮处理减2% 5.内墙无粉888仿瓷减2% |
附表2-4
湖南省张家界市房屋拆迁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等级 |
房屋主要结构 |
自拆重建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
增减因素 |
一类 |
砖砼基础,层层地梁柱圈梁;四角护墙柱、梁或柱;内外24cm眠墙;铝合金窗,内沙外玻,门、窗设施齐全;油漆腰斗门;地面防潮处理;现浇板楼面,现浇屋顶(含坡屋琉璃瓦装饰和屋外装饰);不锈钢护栏(含工艺木质护栏和各类雨阳罩);砼小板或木质青瓦屋面隔热;水、电、卫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沟或暗沟;三方贴墙面砖;水泥踏步 |
1100 |
1.无隔热层减2% 2.屋高每增减10cm增减1% 3.无自来水减2% 4.无电进户减2% 5.内外墙未粉各减2% 6.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 7.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 |
二类 |
砖砼基础,地梁、圈梁、部分梁或柱;内外24cm眠墙;铝合金窗,内沙外玻,窗、门设施齐全;油漆腰斗门;地面防潮处理;部分现浇板楼面,现浇平顶屋面(含琉玻璃瓦装饰和屋外装饰和各类雨阳罩)或木质青瓦屋面;不锈钢护栏;水、电、卫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沟或暗沟;一方贴墙面砖;其它方搓砂;水泥踏步 |
1000 |
1.屋高每增减10cm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内外墙未粉各减2% 5.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 6.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 |
三类 |
砖砼基础,地梁、部分梁或柱;内外24cm眠墙或24cm斗墙;铝合金窗,内沙外玻,窗、门、套设施齐全;油漆腰斗门;地面防潮处理;预制板楼面,部分现浇平顶或小青瓦屋面(含部分琉璃瓦装饰和屋外装饰、各类雨阳罩);楼梯护栏;砼小板或木质青瓦屋面隔热;水、电、卫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沟或暗沟;一方贴墙面砖或搓砂;水泥踏步 |
900 |
1.屋高每增减10cm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内外墙未粉各减2% 5.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 6.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 |
附表2-5
湖南省张家界市房屋拆迁砖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等级 |
房屋主要结构 |
自拆重建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
增减因素 |
一类 |
砖石基础(含地圈梁),内外24眠墙或部分24cm斗墙,部分梁、柱,内888仿瓷,贴墙面砖;其它混搓砂;油漆腰斗门;铝合金玻璃窗,门、窗设施齐全(含各雨阳罩),预制板楼面,小青瓦屋面,地面防潮处理,楼梯、水、电、卫设施齐全;外墙部分各类造型装饰,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沟或暗沟、水泥踏步 |
900 |
1.屋高每增减10cm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缺少一方贴砖减2% 5.水、卫、电设施不齐全减2% |
二类 |
砖石基础(部分地圈梁),内外24空斗或19cm砼小型空心砖砌墙体;内888仿瓷,墙面为混搓砂或青水墙;油漆腰斗门;铝合金玻璃窗,门、窗设施齐全,木板楼面,木屋架小青瓦屋面,外墙无各类装饰造型(含各雨阳罩);防潮处理,楼梯、水、电、卫设施齐全;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沟或暗沟、水泥踏步 |
800 |
1.屋高每增减10cm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水、卫、电设施不齐全减2% |
三类 |
砖石基础,内外24空斗或19cm、12cm厚砼小型空心砖砌墙体;内888仿瓷,混部分搓砂或清水墙;铝合金或木质玻璃窗、门、窗设施齐全(含各雨阳罩),预制板楼面,木屋架小青瓦屋面,白灰泥墙面;防潮处理,水、电、卫设施齐全;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沟或暗沟、水泥踏步 |
700 |
1.屋高每增减10cm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水、卫、电设施不齐全减2% |
附表2-6
湖南省张家界市房屋拆迁土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等级 |
房屋主要结构 |
自拆重建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
增减因素 |
一类 |
砖石基础;24空斗墙或18水泥砖墙和木柱板壁;内外粉清水墙或混刷;油漆玻璃木窗、木门;木板楼面;木质护栏,木地震板、水泥地面或各类地板砖;小青瓦屋面;水、电、卫设施齐全;房屋四周有排水沟或暗沟 |
800 |
1.屋高每增减10cm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内外墙未粉各减1% 5.无排水系统减1% |
二类 |
砖石基础;木柱乱石或杂砖墙体;部分门木板壁;普通门窗;木板楼面;木质护栏;水泥、木地震板或三合土地面;小青瓦屋面;水、电、卫设施齐全;房屋四周有排水沟或暗沟 |
750 |
1.屋高每增减10cm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内外墙未粉各减1% 5.无排水系统减1% |
三类 |
砖石基础;木柱,土砖、土筑或部分乱石杂砖墙体;竹挟壁;各类木质钉板;木屋架;简易门窗;小青瓦;石棉瓦等屋面;三合土地面或部分地震板;水、电、卫设施齐全;房屋四周有排水沟或暗沟 |
700 |
1.无自来水减2% 2.无电进户减2% 3.内外墙未粉各减1% 4.无排水系统减1% |
附表2-7
湖南省张家界市房屋拆迁简易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等级 |
房屋主要结构 |
自拆重建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
说明:高度2.2m以下,均无墙体,只有柱和各类盖屋面的生产生活设施,作工料房等棚屋,只能按30元/m2给予补偿 |
一类 |
砖石基础,24cm空斗墙;12cm、18cm砖墙;外清水、内粉或贴墙面砖;水泥地面或各类地板砖;木质或铝合金窗;油漆腰斗门;现浇或小青瓦屋面;水、电、卫设施齐全;房屋四周有排水沟或暗沟;前后平均层高在2.4—2.6m |
350 |
|
二类 |
砖石基础;木柱,土砖、土筑或乱石墙体;内粉,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小青瓦、石棉瓦、树皮屋面;水、电、卫设施齐全;前后平均檐高2.2m以上,房屋四周有排水沟或暗沟 |
250 |
|
三类 |
砖石基础;木柱,土砖、土筑或乱石墙体;小青瓦、石棉瓦、树皮、油毛毡或其它杂类屋面;三合土地面;檐高2.2m以下的猪、牛栏,堆放杂物屋;有柱的棚屋(含2.2m以上的各类墙体偏方屋) |
150 |
附表2-8
湖南省张家界市房屋拆迁房屋装修(饰)补偿标准
等级 |
主要结构 |
自拆重建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
增减因素 |
一 |
1.室内墙面:墙布、墙裙、墙面砖、仿瓷、扫脚和电视机背景墙装修(饰); 2.室内屋面:二级以上吊顶及各类灯饰装饰(含二级); 3.门类:防盗门、不锈钢推拉门、各类压缩板门框、门叶和木质压刻花门套; 4.窗类:内纱、外玻、压刻花窗套包边、二层落地式窗帘、不锈钢防盗网; 5.地面类:80cm以上各类全瓷地面砖、木质高压地板砖和大理石地板砖装饰; 6.室内固定家具类:广式木板壁柜、衣柜等装修; 7.厨房类:整体装修(饰)、罩式抽油烟机、连体式换气扇、不锈钢洗刷盆等配套用具; 8.洗漱间:面镜、大理石嵌面盆或仿瓷连体式面盒; 9.卫生间:坐式马桶、浴缸;整体装修; 10.其它类:不锈钢水阀、汽阀、装饰门锁等配套齐全 |
550 |
1.每缺一项减10% 2.室内只装修(饰)一项按10%补偿 |
二 |
1.室内墙面:墙纸、墙漆、部分墙裙或墙面砖、扫脚装饰; 2.室内屋面:二级以下吊顶及各类灯饰装饰(含一级); 3.门类:普通防盗门、方铁推拉门、平板压条包门套、木质门框、门叶; 4.窗类:内纱、外玻、平板压条窗套包边、一层落地式窗帘、钢筋防盗网; 5.地面类:60cm以上各类地面砖装饰; 6.室内固定家具类:木质壁柜、衣柜等装修; 7.厨房类:整体装修(饰)、砖砌面台、灶台、洗菜盆、单体式普通抽油烟机和换气扇; 8.洗漱间:整体装修(饰)、仿瓷连体式面盆; 9.卫生间:蹲式便盆; 10.其它类:不锈钢式其它水阀、汽阀、门锁等配套齐全 |
450 |
1.每缺一项减10% 2.室内只装修(饰)一项按10%补偿 |
三 |
1.室内墙面:888仿瓷、部分墙裙、墙漆; 2.室内屋面:普通吊顶及各类灯饰装饰; 3.门类:普通防盗门、各类木质门框、门叶; 4.窗类:外玻一层落地式窗帘或平窗沿窗帘; 5.地面类:60cm以下各类地面砖装修; 6.厨房类:砖砌面台、灶台、洗菜盆; 7.洗漱间:单体式面盆; 8.卫生间:蹬式便盆; 9.其它类:各类水阀、汽阀、平板门锁等配套齐全 |
350 |
1.每缺一项减10% 2.室内只装修(饰)一项按10%补偿 |
说明:1.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修(饰)。
2.以上补偿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3.简易结构房屋不计装修(饰)补偿。
附表3-1
湖南省张家界市房屋拆迁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水池(塔)类 |
砖粉生活用水池 |
立方米 |
120 |
13以上砖砌墙粉水泥,容积3m3以下;墙体内外贴瓷砖 |
砖粉生产水(粪)池 |
立方米 |
105 |
13以上砖砌墙粉水泥,容积3m3以上、5m3以下 |
|
三砂生产水(粪)池 |
立方米 |
60 |
13以上砖砌墙粉水泥,容积3m3以上;深度超过3m的一律按3m计算补偿;占地面积超过20m2的按鱼池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
|
土池 |
立方米 |
10 |
水泥粉壁的按15元/m3计算补偿 |
|
沼气池 |
口 |
3000 |
包括管道、气表等 |
|
水箱 |
个 |
280 |
农民屋顶上生活用水箱,含管道水箱座等 |
|
水塔 |
立方米 |
180 |
钢筋砼分布的正规水塔;内、外贴瓷砖的塔加15%的补偿 |
|
水井类 |
机钻井(摇泵井) |
口 |
8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宽1.2m(含挖方,每户限一口) |
砖砌井(含混凝土) |
米 |
42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宽1.2m(含挖方,每户限一口) |
|
石砌井 |
米 |
43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宽1.2m(含挖方,每户限一口) |
|
土井(含陶把岗) |
米 |
8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宽1.2m |
|
电杆电线类 |
7米以上水泥电杆 |
根 |
350 |
包括杆上设备、搬运费 |
7米以下水泥电杆 |
根 |
300 |
包括杆上设备、搬运费 |
|
木电杆 |
根 |
80 |
1.2m处量胸径1.4cm |
|
三厢四线 |
米 |
15 |
含上户费,包括双线、动力四线另增加10元/m |
说明:水池、粪池、排水沟达不到水泥浆砌体要求的,均按各单项标准50%扣减;已废弃的,不予补偿。
附表3-2
湖南省张家界市房屋拆迁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晒坪(塔)类 |
水泥坪 |
平方米 |
120 |
厚度不少于6cm,砖石垫层8cm,水泥抹面,含平整费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25 |
厚度不少于6cm,三砂捣制,表面抹光,含平整费 |
|
土坪平整费 |
平方米 |
8 |
素土务实,表面抹光(含宅基地) |
|
岩板坪 |
平方米 |
140 |
厚度不少于6cm,岩匠过钻,抹平安砌;未达此标准,按水泥坪标准补偿。含平整费 |
|
道路类 |
砼道路 |
立方米 |
350 |
含部分钢筋,含平整费 |
砂卵石、碴、碎石道路(三合土)面 |
平方米 |
35 |
表面平整,含平整费 |
|
土路 |
平方米 |
20 |
表面平整(只限机耕道以上的道路),含平整费 |
|
静电地面 |
平方米 |
120 |
||
炒沙路 |
平方米 |
120 |
||
围墙类 |
24砖眠墙 |
平方米 |
10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24砖斗墙 |
平方米 |
80 |
同上 |
|
18砖墙 |
平方米 |
65 |
同上 |
|
13砖附柱墙 |
平方米 |
60 |
同上 |
|
土筑、土砖墙 |
平方米 |
40 |
同上(包括三砂墙) |
|
保坎类 |
水泥浆砌 |
立方米 |
340 |
勾缝增加10%(含挖基础超深) |
三合泥保坎 |
立方米 |
280 |
含挖基础超深 |
|
干砌保坎 |
立方米 |
260 |
勾缝增加10%(含挖基础超深) |
|
猪栏(槽)类 |
圈内搁预制板地面 |
平方米 |
40 |
水泥预制板 |
砖铺猪栏栅 |
平方米 |
20 |
砖砌粉水泥 |
|
竹木猪栏栅 |
平方米 |
20 |
竹制带门栏栅 |
|
石槽或水泥预制槽 |
个 |
100 |
||
水泥仓 |
立方米 |
80 |
水泥砼浇盖板、底板 |
|
木仓 |
立方米 |
30 |
附表3-3
湖南省张家界市房屋拆迁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水管、排 水 沟(涵管)类 |
塑料水管 |
米 |
3 |
直径1.2cm,进口,被拆迁户不补偿 |
塑料水管 |
米 |
5 |
直径2cm以上,进口,被拆迁户不补偿 |
|
4分水管 |
米 |
5 |
室内的不计算补偿 |
|
6分水管 |
米 |
6 |
室内的不计算补偿 |
|
1寸水管 |
米 |
8 |
室内的不计算补偿 |
|
15#室外水管 |
米 |
7 |
镀锌 |
|
20#室外水管 |
米 |
9 |
镀锌 |
|
25#室外水管 |
米 |
12 |
镀锌 |
|
32#室外水管 |
米 |
15 |
镀锌 |
|
40#室外水管 |
米 |
17 |
镀锌 |
|
50#室外水管 |
米 |
19 |
镀锌 |
|
胶管 |
米 |
1-3 |
||
0.3×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60 |
||
0.5×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85 |
||
1×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105 |
||
75#落水管 |
米 |
8 |
含各类 |
|
110#落水管 |
米 |
11 |
含各类 |
|
砖砌明沟 |
米 |
25 |
按长度计算,断面20×20 |
|
三砂明沟 |
米 |
30 |
按长度计算,断面20×20 |
|
暗砼涵管∮100mm |
米 |
30 |
||
暗砼涵管∮300mm |
米 |
40 |
||
暗砼涵管∮400mm |
米 |
50 |
||
暗砼涵管∮600mm |
米 |
60 |
||
暗砼涵管∮800mm |
米 |
80 |
||
暗砼涵管∮1000mm |
米 |
100 |
||
铸铁管∮100mm |
米 |
30 |
附表3-4
湖南省张家界市房屋拆迁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蔬菜大棚类 |
钢架大棚(含混凝土) |
平方米 |
180 |
大棚拱材为钢管、预制基脚,拱顶为透明塑玻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木架大棚 |
平方米 |
80 |
大棚供材为预制或木檩条、预制基脚,拱顶为塑料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
竹架大棚 |
平方米 |
50 |
大棚拱材为竹,拱顶为塑料薄膜,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
重建地水、电、路及基础超深类 |
水源 |
户 |
1000 |
一次性包干补偿,重建统一安置的不另补偿 |
电源 |
户 |
800 |
同上 |
|
道路 |
户 |
8000 |
同上 |
|
砖基础及土方 |
立方米 |
280 |
以室内地面为准,一层1m,二层1.5m以下的超深基础,按此标准补偿 |
附表3-5
湖南省张家界市房屋拆迁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假山、砼板、及栏、杆过、桥类 |
假山 |
立方米 |
50 |
有片石、毛料石、土垒混合形,少一项的减10%计算补偿 |
各种栏杆 |
米 |
20 |
钢砼花格栏杆以上每米增加10元补偿 |
|
砼板 |
平方米 |
20 |
水塘设施 |
|
钢砼水泥条板 |
平方米 |
50 |
屋外洗衣台及其他所有条板按此标准补偿,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补偿 |
|
钢砼水泥过桥 |
平方米 |
100 |
车辆通道 |
|
预制板水泥过桥 |
平方米 |
50 |
||
室内外其他设施类
|
简易灶 |
座 |
250 |
台体台面贴瓷砖增加10%,带热水箱及洗涤池的另增加200元补偿 |
砖砌烟一锅灶 |
座 |
350 |
||
砖砌烟二锅灶 |
座 |
600 |
||
砖砌烟三锅灶 |
座 |
800 |
||
无烟灶台 |
座 |
600 |
包括灶台贴瓷砖、水泥条板、不锈钢盆等 |
|
有线闭路电视 |
户 |
30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自装卫星天线 |
户 |
20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热水器 |
台 |
10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壁挂式空调机 |
台 |
15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柜式空调机 |
台 |
20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电话移机 |
个 |
30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大便器 |
个 |
100 |
||
座便器 |
个 |
200 |
含水箱 |
|
浴缸 |
个 |
200 |
移动 |
|
面盆 |
个 |
50 |
移动 |
|
琉璃瓦 |
平方米 |
150 |
不含水泥垫层补偿 |
|
其它类 |
棺木 |
付 |
200 |
搬运费 |
瓦窖 |
个 |
2000-4000 |
废弃不补偿 |
|
石灰窖 |
个 |
1000 |
废弃不补偿 |
|
红薯窖 |
米 |
200 |
||
电动卷闸门 |
平方米 |
400 |
||
一般卷闸门 |
平方米 |
180 |
||
电动推拉门 |
平方米 |
300 |
||
一般推拉门 |
平方米 |
120 |
||
食用菌 |
袋(筒) |
0.1 |
搬运费及损失费 |
附表4
湖南省张家界市土地征收迁坟补偿标准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明 |
迁坟类 |
朽坟 |
座 |
800 |
|
旧坟 |
座 |
2400 |
||
座 |
2900 |
小七相碑,一门九块石头 |
||
座 |
3700 |
大七相碑,二门二十一块石头 |
||
座 |
3300 |
小九相碑,一门十一块石头 |
||
座 |
5000 |
大九相碑,三门二十五块石头 |
||
新坟 |
座 |
3400 |
||
座 |
7800 |
大七相碑,三门二十一块石头 |
||
座 |
10300 |
小九相碑,三门二十七块石头 |
||
座 |
12300 |
大九相碑,三门三十块石头 |
||
座 |
17300 |
大九相碑,三门三十六块石头;超过大九相碑的有楼碑、干龙船、龙凤碑等 |
||
在规定期限内迁坟,按照1500元/座奖励,由区县政府或指挥部自行调剂补偿。 |
说明:1.朽坟指无坟堆的地下古坟。
2.旧坟指葬坟三年以上,有明显的坟堆和石碑。
3.新坟指葬坟三年以内,有明显的坟堆和石碑。
4.无坟主的由征地单位代迁或作深埋处理。
5.迁坟补偿标准包含坟地补偿。
6.迁坟补偿标准包含石碑搬运费。
附表5
湖南省张家界市村、组干部助征助拆补助标准
征收土地面积 |
补助标准 |
备注 |
5亩以下(含5亩) |
15000元 |
1.助征助拆补助以村为单位进行计算。 2.计费的征地面积以单个项目批准面积为依据。 3.被征土地村村、组干部要积极参与、协助征地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没有参与,协助工作不力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或不予补助。 4.助征助拆补助要列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入账目,可用于具体参与协助征地拆迁工作的村、组干部的补助。发放标准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乱发、重发、多发。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和财务检查。 |
5亩至19亩 |
以5亩补助15000元为基数,每增征1亩,加补800元 |
|
20亩至49亩 |
以20亩补助22000元为基数,每增征1亩,加补600元 |
|
50亩至99亩 |
以50亩补助40000元为基数,每增征1亩,加补500元 |
|
100亩以上 |
以100亩补助65000元为基数,每增征1亩,加补4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